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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活动|境外捐赠防疫物资是如何以最快速度到达抗疫一线的?——浅析跨境捐赠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0-02-27      访问量:1,797

        全球化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的迅速蔓延已成为事关全人类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国这场抗击疫情的历史性重大战役中,来自各界的款项和物资源源不断地驰援湖北抗击疫情一线。截至2020年2月17日12时,湖北全省累计接收社会捐赠资金115.43亿元。其中,省本级56.50亿元,武汉市43.11亿元;累计接收社会捐赠物资6880.88万件。
        上述捐赠物资当中,相当一部分是从国外跨境运至抗疫一线。这些紧缺物资为抗击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就跨境防疫物资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各界参考。
        一、通关程序——快速通关及绿色通道的开通
        根据我国目前贸易进出口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境外捐赠的防疫物资流入境内的合法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旅客随身携带、邮寄或快件入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一般贸易进口。由于前三种方式能够提供的物资数量有限,大批次的防疫物资一般以贸易进口方式入境。
        (一)旅客随身携带、邮寄或快件入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简介
        1.旅客随身携带
        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以及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但是,根据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规定,各直属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如果旅客携带物资是捐赠物资,我们也建议携带入境人向海关提供相关捐赠证明材料,可让海关从宽掌握合理自用数量,快速办理通关放行。
        2.邮寄或快件方式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需要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邮寄方式跟快件方式的内涵和报关流程都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相关规定,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快件分为三类,即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也相应地把上述物品分为A类、B类、C类。文件类(A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个人物品类(B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货物类(C类)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不符合C类快件范围的,可通过快件运输方式转一般贸易报关。如采用快件方式,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快件运营人报关。
        个人在境外购买的医用口罩、消毒药水等防护物品,如以邮寄方式或以快件方式寄递进境,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寄递人根据相应物品情况申报数量和价值,声明寄递的物品用于个人防控疫情的,疫情期间,海关从宽掌握合理数量并优先快速办理通关手续。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根据《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根据上述通知,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物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我国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购买的进口商品限额,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根据海关总署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指出,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新冠疫情爆发后,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尚未对跨境电商进口产品等作出限制定规定。但由于我国被列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后,多国取消了与中国大陆来往的国际客机航班和暂停中国人入境申请,目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造成不小的冲击。
        (二)一般贸易进口方式中的“一般程序”和“绿色通道”
        2020年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就防疫物资进口报关设立了“零延时”和“绿色通道”制度。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各直属海关对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满足不同需要,切实做到物畅其流。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第三条规定:“设立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各直属海关要在相应通关现场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选派业务骨干值守,确保绿色通道全时守候;科技部门全力保障单一窗口等各类申报系统、海关通关作业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确保不因系统不畅而影响疫情防控物资通关。”就旅客超出数量带货报关和邮寄方式报关,第五条规定:“优化邮件快件监管流程,对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要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四种入境方式进口的防疫物资,均享受绿色通道便利。鉴于上文对旅客随身携带、邮寄或快件入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等三种方式已有简单介绍,下文主要对一般贸易进口方式进口捐赠防疫物资时的报关一般程序和绿色通道做对比分析。
        1.一般程序
        根据现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我国针对境外捐赠物资货物进口方式进入境内遵循如下程序:(1)与受赠人(或定向捐赠使用人)联系,确定接收海外捐赠物资种类,协调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2)填写捐赠意向书。捐赠方填写《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并提供相应的品质完好及物资价值证明资料;(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紧急情况可与海关协调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4)选择接收物资海关;(5)报关。提供国外的invoice和packlist(即发票和提单),及相关表格;(6)提货及国内运输。
        2.绿色通道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海关总署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要求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据有关新闻报道,2020年1月26日凌晨0点30分,武汉海关验放首批防控新型肺炎疫情海外捐赠物资——发自柬埔寨的1万套防护服。
此前,对于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减免税主体备案,二是申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基于疫情防控的紧急性,在目前快速通关和绿色通道框架内,海关部门已将两步并作一步,在审批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同时先行备案减免税主体。进口免税手续既可以受赠人自己向海关申请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通常委托的代理人为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
        根据武汉从事报关工作的人士介绍,以往是必须要在海关办好了免税手续才可以在海关提货,但在绿色通道政策下,受赠方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即可办理。一名长沙海关人士亦称,此次施行的登记放行堪称海关总署史上力度最大的通关政策,现行政策下,当天入境的抗疫物资即可做到马上放行。在绿色通行政策推行之前,办理税收减免手续是境外物资入境的“卡脖子”环节。
另外,物流、报关代理等服务机构也针对上述通关程序提供相配套的服务,一切都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物资能够以最快速度到达抗疫一线。在报关代理公司层面,中国报关协会在行业内发起了为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及相关服务的倡议,截至2020年2月1日,积极响应的免费服务商已达478家,承诺为捐赠进口物资提供免费清关及相关服务。物流运输层面,菜鸟网络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公告,联合全球物流企业包括中通、申通、韵达、圆通、百世、德邦等中国主要快递公司,及AirCity国际物流集团、辛克物流、丹马士物流、4PX递四方、宏远物流、斑马物流等海内外物流企业一致决定从当日起开通面向武汉地区的社会捐赠救援物资免费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国内运往武汉的口罩、消毒液、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物资运输。
        二、受赠医疗物资——国内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及医疗企业注册证的变通适用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的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医疗物资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应按照医疗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但由于当前国内外医疗物资及器械所采用的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了部分物资清关方式受阻。为此,武汉市卫健委一度拒绝海外捐赠。在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1月23号发布的第4号通告明确,武汉暂不接受境外捐赠。
        为解决捐赠防护用品标准的衔接备难题,武汉防疫指挥部应急保障组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了与防控物资国标相对应的美国和欧盟标准,明确了国内外标准资质衔接适用。
        根据绿色通道下的通关流程要求,境外捐赠医疗物资如需免征税进入医院使用,还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由食药监部门负责对接办理,但由于现阶段尚无对国内外防护用品标准资质衔接的正式文件,办理这一证件存在滞后性障碍。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提出“从国外紧急进口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能够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可以应急使用”。即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相关标准且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中国的进口使用在疫情期间可以临时性免于注册。除上述三地以外标准及未上市的医疗器械标准的确定问题,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可在湖北医用的器械耗材的范围。
        借鉴上述武汉做法,全国各地均在此基础上予以参照并制定了本地的具体操作规程,力求最大程度促进境外医疗物资能够在抗疫一线发挥作用。
        三、受赠人与实际使用人——相互配合与监督的程序创新
        目前,捐赠的受赠人主要规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中。其中,《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对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慈善捐赠事宜做出规定;《慈善法》主要对慈善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了规定。捐赠时,既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此外,《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均规定境外相关捐赠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事宜,在《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施行之后、《慈善法》(2016 年)施行之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对“境外捐赠人”和“受赠人”都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该办法及之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还规定,减免税手续由上述受赠人或受赠人委托的使用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不包括《慈善法》,因此,仅规定了境外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受赠人办理免税手续相关事宜,并未规定境外捐赠人向前述“受赠人”之外的其他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时捐赠时的免税相关事宜。目前,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尚未对境外直接向非前述“受赠人”捐赠防疫物资如何办理免税手续作出具体规定。
        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面对数额庞大的物资和快速的流转、处置及分发的要求,不仅对受赠人的物资处置、分发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导致相关医疗机构无法更快地获得急需物资。出于对受赠人分配机制透明度和分配速度的担忧,不少境外抗疫物资的捐赠方往往更倾向采取定向捐助医疗机构的方式进行,即直接指定将捐赠物资用于特定的医疗机构作为使用人,从而保证抗议物资能够实际用于抗疫一线。在目前没有相关规定直接指引境外直接向非前述“受赠人”捐赠防疫物资如何办理免税手续的情况下,为进一步理顺受赠人与实际使用人、让防疫物资可以更快到达实际使用人的手上,各地的合格受赠人纷纷出台具体操作规程从程序层面进行创新。以武汉为例,武汉市红十字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明确指出以武汉市红十字会为受赠人的捐赠物资,如果捐赠人有意定向捐赠给特定的医疗机构,则捐赠人可以在与该医疗机构联系确认后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并在后期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捐赠人、免税货物范围、受赠人、免税手续办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
        一般情况下进口捐赠医疗物资
        疫情防控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
        免税货物范围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
 
        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免税税种
        关税、增值税
        增加消费税
        捐赠主体
        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免税手续
        受赠人或其委托的使用人(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者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事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的,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手续)。
        如进口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验放。
        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上述种种我们在应对境外捐赠抗疫物资通关过程中处理问题的措施,为境外捐赠抗疫物资快速投入抗疫一线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将为未来有意向国内疫情一线捐赠物资的海外爱心组织和人士提供了更多的路径和指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疫情之下,生命重于泰山。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得到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的多方支持和帮助,而为保障跨境捐赠物资快速到达抗击疫情一线所采取的努力,恰是对这些拳拳爱心的使命、担当与回应。我们有理由坚信,众志成城之下,抗击疫情的伟大战役将继续获得突破。春天已至,胜利不远。
        参考资料: 参见《湖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接收社会捐赠情况公告(第6号)》(发布时间:2020-02-18 18:55),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bei.gov.cn/zhuanti/2020/gzxxgzbd/zxtb/202002/t20200218_2105302.shtml
        参见腾讯新闻网,《10000件防护服!首批防控新型肺炎海外捐赠物资飞抵武汉》 ,2020年1月26日发布,网址:https://new.qq.com/omn/20200126/20200126A09VAY00.html
        数据来源,中国报关协会网站《捐赠物资进口全国免费服务商一览表》,2020年2月1日发布,网址: http://www.chinacba.org/html/2020/Main_0201/434.html
        根据央视新闻客户端,2020年2月2日发布《菜鸟关于联合全球物流企业开通“免费向武汉运输救援物资绿色通道”的公告》,网址: http://shareapp.cyol.com/cmsfile/News/202002/02/share323012.html?t=1580880165&nid=323012
        引自财新网《防护服产能缺口超8成 春节赶工海外急购有望7天缓解》,2020年1月26日发布,网址:http://companies.caixin.com/2020-01-26/101508534.html
        与医用防护口罩国标GB 19082-2010对应的国外标准为欧标DS/EN14683和美国FDA: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Surgical Masks-Premarket Notifications[510(k)]Submissions;与国内防护服GB 19082-2009对应的国外标准为欧标BS EN 14126-2003,美国FDA标准ANSI/AAMI PB70-2012。
        具体标准及适用参见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关于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月30日发布,网址:
http://www.wuhan.gov.cn/hbgovinfo/zwgk_8265/tzgg/202001/t20200130_304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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