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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广西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编写《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因此不能履约亦应尽通知义务》

2020-02-11      访问量:1,561

        从2019年12武汉发现不明肺炎患者以来,到2020年1月23日武汉宣布封城,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全国人民都在一同努力抵抗的病毒蔓延。湖北所有地市均已经宣布封城,其他地区也在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防治。

         随着疫情的发展,继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周日)后,各地又有新动作。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均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合同的履行,无疑会受到影响,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已经不可避免。为此,我们梳理了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先看一个案例: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4)善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建康与被告嘉善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房屋)纠纷一案。


         2002年7月18日周建康(原告)与嘉善莱茵达公司(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嘉善县魏塘镇的商品房一套(含自行车库、汽车库)。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2003年5月8日,被告延期8天将原告所购房屋及自行车库交付给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12448.63元。


         被告称,小区建设施工及交付过程中发生了“非典”,属不可抗力,故认为不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2003年上半年,因发生“非典”使各方面的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在工程建设上,造成了工期延期,是在情理之中。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82.19元,支持了部分违约请求。


         (1)不可抗力的定义
         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见《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在该三部法规中,定义均相同)。
         《民法典》(草案)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及后果的表述也与前述基本相同。
         其它参考定义:在我国相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
         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不可抗力”系指符合以下4个要件的某种异          常的事件或情况,只要满足上述4项条件,即构成不可抗力。
         ① 当事人一方无法控制;
         ②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
         ③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
         ④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相关民商事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后果的规定主要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是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但是同时又规定部分不能免责的情形。


         (3)不可抗力的特征
         综上,不可抗力有如下特征:
         ①是否发生不可预见;
         ②发生时相关当事人不能被动地方式避免或者主动地克服;
         ③该事件是战争、动乱、达到一定强度的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瘟疫等客观情况。
         通过分析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特征,此次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并且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理论上来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03年,原告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利用世行贷款发展小规模肉牛项目,由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委托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被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标。同年6月5日,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编号No.2003UMXH/8536A004CN)。原告作为最终用户其法定代表人也在该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7月23日,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合同于2003年6月25日生效。合同约定: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安装完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2个月。每迟延履行一周,承担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合同总价为1861630.26美元。2004年6月3日,原告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给被告出具肉牛屠宰生产线及国内配套设备、制冷系统设备、厂房及车间改护建工程材料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数量、质量与合同相符的验收证明。2004年11月18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所有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最终验收证明。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迟延履约21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当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比值,被告应承担违约金为人民币1545153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误期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上诉人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上诉人并未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正赶上了史无前例的“非典”事件,“非典”是严重的传染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根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卖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因此,上诉人无须承担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延期赔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关于华垦公司上诉所称的2003年发生“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应予免责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本案中,华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伦达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华垦公司这一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具体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这种不可抗力,同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本次疫情是否是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因。
         虽然本次疫情发生,但是其并不是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部分特殊地区除外)。
         (2)当事人在履行不能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是否存在负面影响因素,比如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如存在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免除责任或者只能适当免除。
         (3)疫情成为免责事由应该注意的事项。
         ①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如武汉封城等),作为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
         ②结合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③发生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有过失等),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文:梁竣庭 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