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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协会劳保委编写《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16个问题》

2020-01-31      访问量:1,564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16个问题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预防劳资纠纷,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广西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如下问题及解决建议,供实务处理中参考。

       特别说明:鉴于劳动法及政策的区域差异,以及疫情变化,本委员会整理的16个问题及建议仅作为参考,不作为法律意见,加之时间紧迫,错误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一、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如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用人单位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过程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的,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终止与被医学隔离观察或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员工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隔离观察期满或法定医疗期结束。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三、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员工未能及时返岗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

四、合理安排未返岗复工员工带薪休假问题

       对于因疫情包括政府紧急措施或交通等原因或响应号召从疫区返回后,需要自我隔离等不能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员工工资及生活费支付问题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广西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2020年3月1日起广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有调整,南宁市将调整为1810元/月。

六、因在重点疫情地区,如武汉黄岗等,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或生活费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员工因在重点疫情地区出差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按外出工作对待,正常支付工资。

八、员工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工伤处理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九、员工可否可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因此,除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外,员工可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十、对因或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员工,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按照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用人单位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十一、 用人单位对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员工复工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桂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和安排员工在家自行隔离观察,员工自行隔离观察期间,安排在家办公、带薪休年休假或休息日调休处理。  

十二、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间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十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员工的医疗费用问题

       2020年1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2020年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有关部门的补充通知,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做出部署,规定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在原医保支付范围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支付管理;使用原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受原限制使用条件限制。

       同时,疑似和确诊的患者可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国家财政和地方承担,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也就是说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其本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十四、政府指定的疫情复工期后,员工不愿意回来上班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首先了解职工不回来上班的原因,包括是生病或是其他特殊原因,即从主观上或是客观上进行了解和判断。

       如职工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及时与职工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离职手续。为避免聚集,可以考虑采用远程视频或其他可视化的形式进行,并邮寄相关法律文件。

       如职工客观上出行困难,或担心疫情的,可以让员工申请事假或其他安排假期,或协商签订待岗协议等暂时中止劳动关系。

       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职工基本的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其次,要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最后,职工也应换位思考,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理解,尽量协商处理争议。

十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延期开庭审理等问题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人社部门的微信公众号、智慧人社APP、相关的仲裁网站申请仲裁案前调解,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如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观察,或者所在区域封闭交通,或者因其他疫情的防控措施不能如期开庭的,可以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最终是否延期开庭审理,应以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的通知为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3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

7.《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8.《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2020年1月27日)

9.《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西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编写

编辑整理:朱  华  李辉民  王溪蔓  谢天荐  石景松  刘  娟

排版 :古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