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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

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召开2010年年会暨海商法业务研讨会

2011-01-05      访问量:2,969      来源:null

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召开2010年年会
暨海商法业务研讨会
 
    2010年12月18-19日,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在钦州市召开2010年年会暨海商法业务研讨会。北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谢桦、北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刘乔发、原北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张德生应邀出席会议并分别作主题演讲和嘉宾点评。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热心海事海商业务的律师等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承帼主持会议。
    18日下午,召开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全体委员集中学习了《广西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各委员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我考评。会议还讨论了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提出几点要求:第一,鼓励大家积极参加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六省(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等论坛活动;第二,鼓励大家多写论文;第三,继续与海事法院、港航企业和部门保持联系,争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9日上午,召开海商法业务研讨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斌解读《关于审理还是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若干规定》。他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的有关条款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金额等规定上的缺失,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不足。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唐程从今年自己所办理的海事案件中选出几件比较典型的,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和探讨,内容涉及航次租船纠纷、军船与商船碰撞纠纷等,有很强的实务性和操作性。原北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张德生对唐程副主任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北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刘乔发就《律师代理海事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发表演讲,指出律师在代理海事案件中应注意:适用法律的顺序、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赔偿责任限制、内河船舶不适用公海海损、船舶碰撞的证据规定及公证认证等问题,使与会律师受益匪浅。北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谢桦发表题为《广西海事纠纷的现状和展望》演讲。他介绍了广西海事纠纷现状,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北部湾经济发展服务;并从管理体制、案件管辖范围、案件质量、服务功能、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展望了广西海事海商法律领域的发展前景。
    本次会议内容丰富务实,对律师实务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既开拓了律师们的视野,也极大地提升了律师们对广西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的信心。会议的召开,还加强了广西海事律师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广西律师协会与北海海事法院在海事海商法律业务领域的沟通交流,受到参会律师和嘉宾的欢迎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