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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业委员会

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召开2010年年会暨《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讨论会

2011-01-05      访问量:2,945      来源:null

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召开2010年年会
暨《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讨论会
 
    2010年12月11-12日,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暨《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在南宁市举行。
    11日,召开民商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刘晰主任作2009-2010年度民商委工作报告。会议讨论制定2011年度民商委工作计划。会议还成立了婚姻家庭、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三个研讨小组,并宣布各小组成员,以利于专业活动的深度开展,降低费用,推动律师专业细分。会议还就《侵权责任法》进行研讨。委员们积极撰写论文参与讨论,编印了广西律师协会首部专委会论文集??《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
    12日,召开《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讨论会。本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民委)主办、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协民委)承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全国律协民委主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等全国律协民委委员6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信权,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王锦意及广西律协民委主任刘晰,著名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芳律师和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的贾明军律师,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浙江、辽宁、江苏、四川、湖南的区外律师代表20余人、广西律协民委委员及来自广西区内各地的律师代表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在12日上午的《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听取了王芳律师对《操作指引》所作的起草说明,然后分成三个讨论小组进行研讨。在对《操作指引》的讨论中,贾明军律师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表了修改意见说明,从文本形式、概念、用词、内容等各方面提出了十二个大方面的修改意见。其他代表修改意见及争议比较突出的有:第一,目前文本所使用的条款标号不便于查阅;第二,对办理非传统形式财产的继承,如房改房、股权等,应单独作比较详细的操作指引;第三,办理代书、见证等业务时,律师对财产的合法性是只作形式审查、书面审查,还是应当作实质性的合法审查?第四,应增加办理继承法律事务申请再审的操作指引。
    12日下午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稿)讨论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该意见稿已经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这次讨论会则对《继承法》意见稿展开了更为激烈且专业的辩论。意见稿全文共二十一条,除少数四、五条以外,大部分条款都遭到了到会代表不同程度的质疑。
    本次会议精英汇集、务实生动、紧跟社会热点,尤其是来自外省律师的精彩发言、新颖观点使广西律师深受启发,对提高我区律师在继承法、婚姻法领域的理论、实务水平有重要促进作用。同时通过广西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联合开展学术与业务研讨会的形式,极大促进了广西律师与外省律师的学术语业务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