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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编写《疫情案例问答》

2020-02-03      访问量:4,226

疫情案例问答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编写

     问:我去湖北旅游回来出现发烧、咳嗽的症状,社区诊所让我去医院检查排除,但我担心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会被隔离,就想着自己买点退烧止咳药吃,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湖北是已知的疫情高发区,您从湖北回来后出现疑似症状,应该去医院接受检疫,如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话,就要接受隔离和治疗。如果因为您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而导致病症传播的话,有可能会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处罚。

     问:爷爷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但老人家年纪大了,不愿意再去医院,叔叔伯伯拿锄头拦着卫生部门的人不让进门。我觉得叔叔伯伯这样做不好,但这是违法行为吗?

     答: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现在是防疫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问:村头李家是开药铺的,他们女婿从武汉回来后,到处串门打牌,昨天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村里人都很生气,聚到李家要说法,李家人关门不答话。大家拿榔头把药铺门砸开,把药铺里存放的口罩和药都拿完了。这个事情合法吗?

    答:这当然不合法。能理解大家愤怒的心情,但这不是大家可以“打砸抢”的理由哦。根据法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大伯在小区里开了家熏艾推拿馆,他很厉害,虽然不是医生,但平时大家头疼脑热的都找他帮看。这段时间疫情严重,小区里发烧、咳嗽的人怕去医院麻烦,也还是找他帮看。其中有人昨天在医院被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回小区后,大家都很害怕。这会对我大伯有影响吗?

    答:现在是疫情防控期间,发烧、咳嗽都是众所周知的疫病症状,如果您大伯在帮街坊看病过程中,以医生身份开药治疗,贻误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的话,有可能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现在疫情很严重,但小区里的业主都不戴口罩出门。为了让大家重视防疫,物业经理编了一个信息,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致死率是百分百,不戴口罩出门都会被传染,并把这个信息发到了业主群。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小区业主不戴口罩,可以通过引导大家看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等方法,让大家提高警惕,但不能通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大家恐慌。根据政府部门公开的数据,本次疫病治愈率很高,致死率相对非典较低,更非百分百致死率。如果编造百分百致死率信息,有可能被认定为恐怖信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问:我们厂仓库里有一批因细菌检测超标,质量不合格,原本打算销毁的医用口罩。现在全市医用口罩断货,市里下指示、给指标,要求我们无论如何也要按指标完成供应。工人不够,原料不足,厂里被逼的没办法,想把仓库里那批库存拿出来顶上。但厂领导很担心,这样会不会有问题?

      答:当然有问题。指标很重要,但合格的产品更重要。医用器材用于防疫第一线,如果质量不过关,后果不堪设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现在口罩紧缺,老同学找门路购进了大批量医用口罩,以购进成本的十倍,在自家的超市出售。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需要经过备案登记和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且医用口罩作为本次疫情的重要器械,价格应该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否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明知没有临床数据,药厂还是在广告里称某某口服液是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特效药,以致该药被哄抢,药厂获利过千万。这算犯罪吗?

      答:有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的可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问:我叔是县委办公室主任。前两天,因为县里出现了多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上级部门调配过来的一批医用口罩,指定用于一线医疗机构。过两天县里要召开疫情防控部署大会,领导让我叔把那批口罩调过来开会用,并在会后发放给参与人员。可以这样做吗?
      答:建议不要这样做。虽然县里的会议也跟防疫有关,但该批口罩是为防控疫情,指定用于一线医疗机构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问:我爸是城区区长,兼任城区疫情防控组组长。前几天有人向我爸汇报,说区里出现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问要不要上报并公布信息并对接触过该病人的群众采取预防措施。当时市里其他城区还没出现病例,我爸不想让本城区担上首个出现疫情城区的名声,就答复说先不上报和公布信息。而且接触过病人的群众没有出现症状,也没同意采取任何措施。昨天,听说确诊病人居住的小区里出现了几十起疑似病例,我有点担心,这个事情对我爸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您父亲是城区疫情防控组组长,在城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应有组织、协调、指挥的责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疫情不得缓报。您父亲接到疫情汇报后,应即时上报。根据国务院的文件,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对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但您父亲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此,您父亲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