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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广西律师协会专门 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对口联系的通知

时间: 2017-07-06      访问量:1,614

桂律协〔2017〕67 号

广西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

       为更好地发挥广西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委员会与各市律师协会的工作联系,推动各市律师协会工作发展,经研究,广西律师协会决定建立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对口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联系的方式

       各委员会应根据工作计划或协会工作需要,通过与对口联系律师协会开展业务培训、业务研讨或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对口联系市律师的沟通交流,将工作成果惠及对口联系市律师协会,推动各市律师协会工作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对口联系工作,认真制定落实对口联系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委员会主任、各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要亲自抓,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联系工作。各委员会要组织委员积极参与对口联系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为推动各市律师协会工作献计出力。

       (二)加强沟通协调。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综合协调对口联系工作。各委员会应定期加强与对口联系律师协会沟通协调,商定对口联系的工作内容和方式,制定对口联系方案,按程序报秘书处审批后执行。

       (三)加强督促。对口联系工作纳入广西律师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履职考核范围。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应加强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工作进行督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委员会到对口联系律师协会开展活动,应撰写活动信息报道,于活动结束的第二天报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以便广西律师协会统一进行宣传报道。各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委员会到本市开展活动的情况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

       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联系人:徐志红、吴岚南,联系电话:0771-5865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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