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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规章

广西律师行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5-05-24      访问量:2,903

(经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及时救助危困律师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扶持经费相对困难的市级律师协会的发展,促进经济相对落后的市律师工作的开展,促进广西律师业的和谐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特设立“广西律师行业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资金的来源:
    (一)广西律师协会从自留的会费中拨付;
    (二)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专项拨付;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专项拨付;
    (四)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捐赠;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互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互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在每年的年度预算方案中确定当年互助资金的拨付额度和使用额度。
    拨付年度的起止月份与协会会计年度一致。
    第五条  互助资金适用于广西律师协会会员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现救助事项的对象。
    第六条  个人会员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互助资金:
    (一)在执业或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死亡的;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正常死亡,因病、意外或其他原因受到伤害或死亡的;
    (三)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
    (四)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
    (五)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市级律师协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互助资金:
    (一)经费确实困难,无法开展协会管理工作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律师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互助资金:
    (一)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律师事务所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依靠本所合伙人及非合伙人律师个人无法解决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七条  救助事项发生时,下列个人可以申请互助资金:
   (一)广西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二)原为广西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无法克服的原因不再执业的律师;
    救助事项发生时,下列团体会员可以申请互助资金:
    (一)市级律师协会;
    (二)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为会员的,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互助资金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及所在市级律师协会同意(区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并由广西律师协会审核后,方可拨付互助资金。原为广西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无法克服的原因不再执业的律师,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互助资金申请。如符合互助资金申请条件的个人已亡故的,由已亡故个人的直系亲属提交互助资金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团体会员,是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向所在市级律师协会提出互助资金申请,经所在市级律师协会同意(区直律师事务所的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并由广西律师协会审核后,方可拨付互助资金;是市级律师协会的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互助资金申请,经广西律师协会审核后,方可拨付互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互助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互助资金的书面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事项发生的证明材料;
   (三)广西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互助资金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和所在市级律师协会同意其互助资金申请的证明材料。已亡故个人会员的亲属申请互助资金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其与亡故的个人会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区直所的律师的申请材料由广西律师协会直接审核。
   以上材料应提交原件。原件不适宜由广西律师协会保管的,应提交原件给广西律师协会核对;原件无法提供的,应由出具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或出具其他形式的证明。
    第十条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互助资金的材料,并提出是否给予拨付互助资金、拨付互助资金的建议额度等处理意见。
    符合互助资金申请条件的,广西律师协会按照财务规定的程序拨付互助资金;不符合互助资金申请条件的,广西律师协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申请须在救助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但广西律师协会依职权决定给予拨付互助资金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个人互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一)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发生死亡或致二级以上伤残的,给予最高20000元的互助资金;
    (二)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三级伤残的,最高给予15000元互助资金;
    (三)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四级伤残的,最高给予10000元互助资金;
   (四)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最高给予8000元互助资金;
   (五)因执业或履行职务而致十级以上,七级以下伤残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互助资金;
    (六)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互助资金;
   (七)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互助资金;
   (八)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需要给予救助的,互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 
   市级律师协会互助资金发放标准:
   (一)因经费困难难以开展协会管理工作的,互助资金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需要给予救助的,互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
    律师事务所互助资金发放标准:互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三条  互助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协会会费开支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协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以协会的名义发起专项募捐,所得款项须全部汇入本互助资金账户下统一管理。
   专项募捐所得款项须全部用于募捐发起时确定的特定事项,节余部分须转为互助资金,但在募捐公告中必须对此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个人需要救助或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协会应当慰问。 
    第十六条  在当年互助资金使用完后提出互助资金申请的,由协会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由会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将此申请提交协会理事会审批的决定。对于提交理事会审批的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按互助资金拨付程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拨付互助资金;理事会讨论不通过或未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当年的互助资金如有节余,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互助资金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拨付。 
   第十八条  同一救助事项多次发生时,最多可提出两次互助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就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将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有权通过复查等形式对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协会财务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互助资金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如在管理和使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交的互助资金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已取得互助资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全额退回互助资金,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互助资金。为会员的,由广西律师协会给予行业相应行业处分。为会员以外其他人的,由广西律师协会给与公开谴责。
   第二十四条  每一救助个案的全部材料均应由协会秘书处整理归档保管,一案一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律师行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