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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登陆南宁晚报《另类法眼·律师说法》栏目以案释法

时间: 2023-02-20      访问量:587

        《另类法眼·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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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男子欠款未还名下车辆被拖走 要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案发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2018年4月,阿程从阿忠那里购买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价格为35.8万元,阿程付了首付款11890元后,阿忠将车辆过户登记到阿程的名下。因资金问题,阿程与某融资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套系合同》,该公司为阿程支付余下的车款,并办理了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某融资公司以阿程不能偿还购车款为由,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将阿程的车辆拖走,并留下告知函。之后,阿程起诉某融资公司,要求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阿程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他虽然不能按期向某融资公司还款,但该公司的债权并不符合“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因此公司直接将阿程名下车辆拖走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

        依据物权先于债权的原则,通俗地说,车辆还在阿程名下,说明车子还是阿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不满足紧急情况下采取拖车的自助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是对阿程物权的侵犯,阿程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返还案涉车辆。至于公司与阿程的债权债务问题,可通过另案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阿程的诉讼请求。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本期主讲: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王清水

        法眼观察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钱就拿车拿房来抵债,但往往忽略了“以物抵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车子或房子仍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即仍归债务人所有,须先变更登记或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变更所有权,因此,提醒债务人在遇到债权人要求以物抵债的情形时,应学会鉴别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实现债权前可先完善抵押物的变更手续,或采取合法的手段处置抵押物,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南宁晚报《另类法眼·律师说法》栏目

编辑/校对:吴岚南、唐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