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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华、卢儒山、梁进东等1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50期,2016.9.26)

时间: 2016-09-28      访问量:3,174

       实习律师李庆华,男,实习证号20011411110138,自2014年11月11日起进入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庆华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儒山,男,实习证号20111504110009,自2015年4月30日起进入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卢儒山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进东,男,实习证号20151507110015,自2015年7月3日起进入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梁进东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浩铭,男,实习证号20111504120006,自2015年4月13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钟浩铭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马婷梅,女,实习证号20151505210010,自2015年5月8日起进入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马婷梅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许浒,男,实习证号20111407110019,自2014年7月7日起进入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许浒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凌慧媛,女,实习证号20151507210017,自2015年7月22日起进入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凌慧媛同志实习期满,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福,男,实习证号20011410110119,自2014年10月13日起进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福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郑文祥,男,实习证号20011508110090,自2015年8月26日起进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郑文祥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蔡娟,女,实习证号20011505210053,自2015年5月19日起进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蔡娟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26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