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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力、黄奕臻、冉晓雯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48期,2016.9.2)

时间: 2016-09-02      访问量:3,441

      实习律师付力,男,实习证号20011505110057,自2015年5月26日起进入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付力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奕臻,男,实习证号20111408110021,自2014年8月18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实习。现黄奕臻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冉晓雯,女,实习证号20111501210001,自2015年1月18日起进入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冉晓雯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孔文,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47,自2014年5月14日起进入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唐孔文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陶岳兰,女,实习证号20011505210047,自2015年5月8日起进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陶岳兰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方然忠,男,实习证号20011508110086,自2015年8月17日起进入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方然忠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理政,男,实习证号20011407110091,自2014年7月29日起进入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罗理政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玉尧,女,实习证号20011504210022,自2015年4月1日起进入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黎玉尧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秋萍,女,实习证号20011507210072,自2015年7月16日起进入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秋萍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健,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61,自2012年5月29日起进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卢健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坚,男,实习证号20011507110065,自2015年7月2日起进入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坚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包世旭,男,实习证号20011507110079,自2015年7月22日起进入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包世旭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2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