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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 2015-05-24      访问量:7,618

(经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及使用、监督、管理,保证经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充分发挥各委员会的行业自律与服务职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指由协会按年度预算划拨给各委员会的固定经费(数额以每年度协会理事会通过的该年度协会财务支出预算确定的数额为准)、经协会理事会决定增加的经费、各委员会自筹的经费、接受的捐赠或赞助的经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各委员会使用经费以节约、合理使用为原则。
     第五条  委员会经费禁止在委员中进行分配。
     第六条   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主要用途:
     召开委员会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办公费、食宿费(指就餐费、加班误餐费和住宿费)。
     办公费包括租赁会议场所费用、资料印刷费用、资料购买费用、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培训所聘请讲师的劳务费及其他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食宿费中的就餐费指的是会议用餐费用;食宿费中的加班误餐费指的是为筹备业务活动而加班加点产生的误餐费;食宿费中的住宿费指的是开展业务活动产生的住宿费,委员住所地与开展活动地一致的除外。
     第七条  经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保管。
     第八条  各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秘书处提交申请经费的请示(须由委员会主任亲笔签名),根据协会经费使用程序,取得批准后,方可实际使用经费;并提交书面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给秘书处备案。
    未经请示备案而由个人私自垫付经费的,协会不予以报销。
    超过经费请示金额的,超支部分由委员会自理,有合理理由经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同意的除外。
    委员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开展与委员会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自理。
    有关责任人或承办人须在业务活动完结之日起10日内将经费使用的情况及有关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单据等票据交付协会秘书处,按照国家及协会有关财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账的,协会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各委员会召开70人以下(含70人)规模会议或研讨会等业务活动的,应使用协会会议室。
    70人以上规模的,经协会秘书处许可,可以在酒店或饭店召开。在南宁市的,须选择协会定点协议的酒店或饭店(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南宁市以外的,须选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中指定的酒店或饭店或同类消费水平的酒店或饭店。
     第十条  委员会活动如须就餐、住宿的,举办地在南宁市的,须选择协会定点协议的酒店或饭店就餐住宿(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地不在南宁市的,须选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中指定的酒店或饭店或同类消费水平的酒店或饭店。
    委员会就餐时的餐标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当年物价确定,超出餐标的,超出部分由委员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活动的,如预算经费有节余,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当年未开展活动的委员会的经费,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每年的经费支出超出预算的,超出预算的部分,可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如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仍不足的,由委员会自行筹集或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筹办的大型活动,所需经费超出该委员会固定经费的,可向理事会申请增加费用。经理事会批准的,协会另行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  各委员会开展活动取得显著效果的,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可以增加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协会财务委员会有权对各委员会开展活动使用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会财务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根据情节,协会有权对有关行为人及负责人进行行业处分,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并有权采取相应行业管理措施追讨违规使用的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解释。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