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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远骏、莫群林、戴碧珍等14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柳州市律师协会,2016.5.27)

时间: 2016-06-03      访问量:5,633

        实习律师黎远骏,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38,自2014年 6月3日起至2016年 5 月 3日止在广西启辉律师事务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启辉律师事务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远骏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群林,女,实习证号为20031504210012,自2015年 4月13日起至2016年 5 月 13日止在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群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钢,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5110019,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 5 月 7 日止在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婧瑜,女,实习证号为20031505210026,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 5 月 25 日止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婧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叶师梅,女,实习证号为20031410210076,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 4 月30 日止在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叶师梅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戴碧珍,女,实习证号为20031412210082,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 5 月4 日止在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戴碧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董慧 ,女,实习证号为20031410210075,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 4 月30 日止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董慧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景玄,女,实习证号为20031505210023,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 5 月13日止在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景玄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林嘉腾,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3110007,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 3 月9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嘉腾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欧阳博明,男,实习证号为20031411110080,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 5 月18日止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欧阳博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谭建东,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5110018,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 5 月7日止在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建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覃松科,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5110021,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 5 月20日止在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松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罗海渊,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2110005,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 2 月13日止在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海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涛,男,实习证号为20031412110083,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 4 月20日止在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5月27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柳州市律师协会反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