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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

时间: 2012-12-21      访问量:2,3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
 
(2010年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1日-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通讯表决修订)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考核,是指在每年度由广西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协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总体工作情况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考核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对专业委员会的履职考核项目分为必备考核项目和鼓励考核项目。
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必备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的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安排,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三)组织委员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等其他关联行业协会或单位举办的论坛(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片会及其它区域性论坛及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提交论文,或在核心法学杂志、省级法学杂志、《广西律师》或其他报刊发表论文。
组织其他有关人员提交论文的,参照该项执行。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六)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情况。
(七)按要求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办法中的“论文”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调查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提案及其他形式的文章等。
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组织律师积极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片会等及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其他单位举办的法学类国际性论坛。
(三)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效果的。
(五)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履职考核项目分为必备考核项目和鼓励考核项目。
列入委员履职考核必备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情况;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撰写论文的情况(每年度至少撰写1篇本专业论文)。
(四)遵守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情况。
列入委员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内容”的情况。
(二)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出版书籍。
(三)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并为每一位委员建立考核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提交本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活动记录、考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上述材料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
第八条 履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与委员会共同实施。
对委员会的考核,采取主任自评--业务部复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形式。
对主任委员的考核,采取本人自评--业务部复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形式。
对副主任委员的考核,采取本人自评?主任委员考评--业务部复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形式。
对其他委员的考核,采取本人自评?主任考评--业务部复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的形式。
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的最终履职考核结果,以业务部复核结果为准。业务部根据有关工作资料与材料进行复核。委员会主任应协助业务部开展履职考核工作。
业务部及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度的2月完成对委员会及全体委员的上一年度的履职考核,以便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考核结果将以通知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公布。
业务部应当在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之前,将考核结果通知委员会及全体委员。委员会或委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业务部提出书面异议,业务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第九条  协会根据考核结果开展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优秀委员评选活动。
优秀专业委员会的数量最多不超过总数的30%。
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数量最多不超过总数的30%。
每个专业委员会评选出优秀委员若干名,优秀委员的人数最多不超过该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20%。具体人数由秘书处根据履职考核情况决定。
对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优秀委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优秀专业委员会,将增加第二年度活动经费,经费增加幅度为统一标准的30%至50%。对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给予适当奖金奖励。上述奖励的具体奖励标准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履职考核采取评分制。考核总分=基础分(必备考核项目得分)+鼓励分(鼓励考核项目得分)。基础分满分为60分。具体评分细则由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评分细则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委员会的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委员会不具备参加优秀专业委员会评选活动资格。
委员的考核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60分-80分的为基本称职;80分以上的为称职。被评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的委员不得参加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评选活动或优秀委员评选活动。年度被评为不称职的,视为自行辞职。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视为自行辞职。
主任委员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分管副会长进行劝勉谈话;副主任委员、委员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主任委员进行劝勉谈话。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所属委员会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本人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三)年度内未组织所属委员会开展任何一次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一次;或者累计请假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五)没有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论坛或者报刊提交论文的。
(六)年度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没有按时完成本人或组织完成本委员会的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
副主任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本人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一次;或者累计请假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三)年度内不完成所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累计两次的。
(四)没有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论坛或者报刊提交论文的。
(五)年度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没有按时完成本人年度履职考核的。
各专业委员会其他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本人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一次;或者累计请假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三)年度内不完成所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累计两次的。
(四)没有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论坛或者报刊提交论文的。
(五)年度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没有按时完成本人年度履职考核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正当理由”是指除了请假以外不参加活动的情况。
本办法的请假指的是存在以下情况:因不可抗力、因病(含直系亲属重病需要照顾)、开庭、仲裁、调解、重大不可改期的非诉讼业务、因公出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社会职务任职部门指派的公务)而无法参加活动。请假应当至少提前1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申请,并至少提前1日向业务部提交疾病诊断书、开庭通知书等书面(电子数据形式)证明材料,并经分管副会长同意。
未按期提交请假申请或虽提交请假申请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虽然提交了证明材料但不获批准的,均视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每年度由秘书处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部分修改提交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在2012年7月2日以《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律协〔2012〕74号)正式印发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