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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潜在法律风险及因应对策

时间: 2020-04-15      访问量:1,288

前言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已经取得明显成绩,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复工生产正在安全、快速、有序推进。面对复工复产的大势,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复工复产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摆在各位建筑企业管理者面前的现实问题。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现实困难

        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建筑基础材料依赖度高,对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外部要素反映敏感度高,从近期疫情防控的形势以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预期来看,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所面临的现实困难主要有:

        (一)返岗进度受阻,防控措施升级。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春节期间爆发,随着防控措施不断升级,各地普遍延长春节假期。此外,由于各地防控措施导致道路交通受阻,人员出行受限,员工返岗实际复工工期较历年推迟两周甚至更长时间。

        (二)基于疫情防控,管理成本增加。受疫情影响,建筑企业复工成本较往年明显提高。如租用车辆运送劳务工人、加大各类场所疫情防控投入、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控制人员进场数量和活动频次、人员机械场地费用增加以及进场人员安全检测费用等。

        (三)劳务人员结构复杂,疫情防控任务艰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比较大。建筑企业劳务人员结构、居住地较为复杂,个人健康防护意识等各有不同,加上施工中可能面临相对密闭的空间,如何在确保疫情防控不出差错的同时开展复工复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疫情防控任务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四)物资供应链尚处于恢复状态,建筑材料短期内会出现供应短缺、不及时的情况。因复工受阻导致的企业资金紧张、材料供应短缺、后期抢工造成的成本增加等不利影响,都给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潜在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复工复产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建筑企业如需要劳动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复工,或安排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复工,从事具有易传染他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作,进而导致疫情扩散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28号)》要求,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中小企业加快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加强生产生活物资采购和储备,条件成熟时尽快复工复产。所以,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时应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购置疫情防护物资和设备,防止新冠肺炎传染和扩散。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风险二:劳动用工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被政府实施隔离等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

        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被政府实施隔离等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则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由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若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三合同履行潜在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因疫情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相关方因疫情而导致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都可能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因未依法及时进行补救,也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扩大。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文件及相关案例,本次疫情可适用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复工复产潜在法律风险的因应对策

        对策一:针对疫情防护法律风险的因应对策

        一是做好防疫排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筑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疫情防控义务:做好办公场所和公共物品的消毒;部署员工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工作;对员工健康状况及人员接触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建立台账备查以及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排查和复工情况。

        二是做好确诊应对工作。建筑企业在安排复工人员集中办公时,员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上报梧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在员工隔离和治疗期间,不安排该员工从事任何工作。

        三是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及时宣传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教育建筑企业员工不信谣不传谣,不隐瞒病情,积极配合接受隔离、治疗等措施。

        对策二:针对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因应对策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等相关规定,合理支付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应得的工资报酬。建筑企业应当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用工关系处理不当的法律风险。

        比如,针对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延迟复工或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单位自设的福利假),在此期间企业应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没有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一般而言,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策三:针对合同履行法律风险的因应对策

        一是及时开具不可抗力相关证明。依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第十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向有关政法部门申请,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具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以备出现争议时以官方证明文件作为支撑。

        二是尽快梳理建筑企业有关施工合同。尽快组织人员对企业相关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梳理统计,同步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如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和业务资料、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凭证等。

        三是积极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为了抵消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建筑企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的合同,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友好协商。

        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对于能够履行,但需对履行时间、方式、数量等变更的合同,可以就合同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对于虽然能够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对已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合同,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既未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减损措施,也未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合同,将不免除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来源:梧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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