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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旅游行业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问题88项回答》之合同履行篇(二)

时间: 2020-04-16      访问量:1,323

合同履行篇(二)

        51.已经出行的旅行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影响行程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新冠肺炎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及危害性,旅行社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及时消毒车辆、给旅游者提供口罩、必要的隔离等,还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积极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

        52.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行程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产生的哪些费用需要由旅行社承担?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旅行社应承担的费用主要是因疫情影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及滞留期间增加的返程费用,且该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3. 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因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与旅游者旅游服务合同的,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因此,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因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合同的,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同时,旅行社还应当遵守合同解除时所在地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管理,妥善安排。

        54.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合同是否可以免责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是在一定期间、一定预算范围内,为旅游活动或以促进旅游业目标实现而投资建设的项目。旅游开发建设合同并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的旅游服务合同,而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虽然旅游开发建设合同会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影响,但在具体应用到个案时,仍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当事人履行旅游开发建设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如旅游开发建设合同确实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全部履行不能或继续履行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旅游开发建设合同因疫情影响而导致部分履行不能或延期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进行友好协商。

        55.旅行社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6.旅游企业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何提供?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旅游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应当提供相关不可抗力的证明。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一般可向当地的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

        57.旅游企业能否要求减免疫情期间承租的经营性用房的租金?

        律师解答:旅游企业关于减免经营性用房租金的要求属于合同变更请求,合同有约定的,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可向出租方提出请求,在取得出租方同意后还应当注意签订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另外,根据国家抓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总体部署,各省市国资委大部分均出台有关于减免经营性用房租金的优惠政策。以广西及南宁市为例,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减免商贸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0号),南宁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减免2020年国有资产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国资委〔2020〕16号),对减免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出具了具体办法。建议旅游企业及时关注所在区域是否出台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部分中央企业如保利、华润、中粮、中化、中旅、华侨城、中国电子、中国铁建、中国能建等央企旗下商业地产公司在保证自身平稳经营的同时,主动减免商户租金,旅游企业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可以直接向出租人咨询是否有相关减免政策。

        对于出租方为民企等其他主体的,在合同无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建议承租人与出租方积极协商解决,共克时艰。

        58.旅游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日期处于疫情期间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旅游企业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通过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使诉讼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59.旅游企业对支持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能否撤销?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是具有救灾公益性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该捐赠是不可撤销的。

        60.旅游企业对支持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无法兑现时受赠人能否追要捐赠款物?

        律师解答: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的规定,如旅游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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