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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期间,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的正确方式

时间: 2020-04-01      访问量:1,470

疫情期间,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的正确方式

        近年来,企业破产业务在律师业务中呈现上升趋势。律师事务所做好企业破产业务,不仅关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在企业破产业务的各类债权中,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在法律上是排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一项债权。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到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阶段,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已开始复工复产。捋顺并处理好职工债权,有利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序推进。处于复工复产阶段的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如何就有异议的职工债权行使权利,本文为您提供帮助。

        1.破产重整企业职工,什么时候可以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破产重整企业的职工债权不用职工进行申报,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如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职工债权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2.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应该采用何种方式?

        答:关于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的方式,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均可以。为方便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会要求提出异议的职工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等材料。

        3.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后,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后,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4.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本人的职工债权签字确认之后,能否提出异议?

        答: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本人的职工债权签字确认之后能否提出异议的问题,企业破产法并无具体规定。如果职工对管理人公布清单记载的本人的职工债权签字确认之后,发现已经确认的本人的职工债权金额属于笔误或者认为有证据证明签字确认的金额与实际发生的职工债权金额不相符合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

        5.就Q4的问题,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职工对已经签字确认的本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后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及其微信公众号或者推送本文的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者对法律的解读,如需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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