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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援助 少年二审获改判

时间: 2016-02-22      访问量:1,229

    2014年9月16日1时许,阿文、阿威、阿强(均化名)三人驾驶摩托车看见被害人卢某扛着一辆被锁着的山地自行车行走,遂起歹心占为已有,便上前将卢某拦住,用刀和扳手威胁其将自行车放下。卢某见状后扛着自行车就往后跑,阿文等人边追边用扳手扔卢某。在追至十多米的小卖部时,三人将卢某拦住,并持刀将卢某控制住。后经小卖部老板告知已报警,三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阿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阿文系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经办法官联系,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制。同时到贺州市看守所会见了阿文,听取了阿文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联系上了阿文的法定代理人,了解到阿文的生活学习环境。发现阿文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在律师会见中,阿文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后悔,且对律师表示自己已经吸取教训,在出来后加强法制观念,做一个诚实守法和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针对阿文的特殊情况,援助律师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与承办法官、出庭检察院进行初步沟通。在庭审中,在核实证据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希望人民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依法提出阿文具有系未成年人犯罪、系犯罪未遂、所起作用较小、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原审被告人阿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实,充分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与环境因素的影响,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正,让其在更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目标。而作为法律人,很好地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份担当和责任。

                                                   (供稿人 谢泽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