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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履职考核评分细则

时间: 2012-12-21      访问量:2,163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履职考核评分细则
(经2012年9月8日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9日-10月10日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一次通讯表决修订)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细则
备注
委员会必备考核项目
60分
 
该项总分合计60分
(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的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15分
年度内每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指全体委员参加人数达60%以上)的业务活动得15分。召开第2次业务活动的另得30分,以此类推。本项超出15分以外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此项最高得分不超过75分。虽举办活动但委员人数参加不达规模的,由协会秘书处酌情给分。
为了筹备某次业务活动而召开的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不单独另计分。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安排,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本专业的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6分
按要求每完成此项任务一次得6分,否则不得分,此项超过6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三)组织委员按照《办法》规定提交论文(论文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调查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提案及其他形式的文章等)。
10分
委员提交论文比例达到100%的得10分,每10%的委员未提交论文的扣1分,依此类推扣完为止。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5分
按要求完成此项任务的得5分,每迟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五)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10分
全部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得10分;未能全部完成工作计划的,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六)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情况。
 
10分
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委员会履职考核的得2分,否则0分。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本委委员全部履职考核工作的得8分,每迟延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七)按要求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4分
每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得4分,此项超过4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委员会鼓励考核项目
不限
 
该项总分不限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45分
形成调研提纲、方案的得5分,经协会同意并组织开展调研得20分,形成调研报告的得10分,调研报告提交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得到领导肯定或调研成果得到推广使用、取得一定社会效果的得10分。每一项调研的所有得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45分。
可累计计算。
(二)组织本专业委律师积极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片会等及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其他单位举办的法学类国际性论坛。
100分
组织1人参加国内区域论坛的得10分,组织1人参加国际性论坛的得20分。此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计入委员会必备考核项目(一)的论坛除外;委员属于2个以上专业委员会的,仅计入一个专业委员会)。
 
(三)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的。
 
50分
制定规范性指引或操作规程并正式印发的得40分(未印发仅形成草案的得20分),采取形式进行推广的得10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现有业务指引及操作规程修改并印发的得20分。每一项规范指引或操作规程的所有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
可累计计算。
(四)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效果的。
15分
与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律师协会联合开展业务活动一次的,视活动规模、效果等因素,可得5-15分。联合开展第二次业务活动的,视活动规模、效果等因素,另得10-30分,以此类推。具体分数,由秘书处根据提交材料给予最后核定。
可累计计算。
(五)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0分
每组织1人次律师参加一次公益活动得5分。此项最高分不得超过50分。
 
(六)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00分
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得100分(委员中如有人得此项分数的,委员会可直接得分)。
由秘书处根据提交材料决定得分。
 
 
 
 
委员会主任必备考核项目
60分
 
该项总分合计60分
(一)每年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委员规模的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会议、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15分
年度内每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指全体委员参加人数达60%以上)的业务活动得15分。召开第2次业务活动的另得30分,以此类推。本项超出15分以外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此项最高得分不超过75分。虽举办活动但委员人数参加不达规模的,由协会秘书处酌情给分。
为了筹备某次业务活动而召开的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不单独另计分。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安排,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本专业的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6分
按要求每完成此项任务一次得6分,否则不得分,此项超过6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三)提交论文的情况。
10分
本人按规定提交专业论文一篇的得10分,提交第二篇专业论文另得20分;提交非专业论文的,第一篇得 5分,提交第二篇另得10分。此项超过10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但论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交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5分
按要求完成此项任务的得5分,每迟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五)按时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
10分
组织委员会全部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得10分;未能全部完成工作计划的,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六)按时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
 
10分
组织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履职考核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时组织完成其他委员履职年度考核的得8分,每迟延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按时完成本人履职年度考核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七)按要求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4分
每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得4分,此项超过4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委员会主任鼓励考核项目
不限
 
该项总分不限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45分
形成调研提纲、方案的得5分,经协会同意并组织开展调研得20分,形成调研报告的得10分,调研报告提交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得到领导肯定或调研成果得到推广使用、取得一定社会效果的得10分。每一项调研的所有得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45分。
可累计计算。
(二)组织本专业委律师积极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片会等及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其他单位举办的法学类国际性论坛。
100分
组织1人参加国内区域论坛的得10分,组织1人参加国际性论坛的得20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00分(计入委员会必备考核项目(一)的论坛除外;委员属于2个以上专业委员会的,仅计入一个专业委员会)。
 
(三)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的。
 
50分
制定规范性指引或操作规程并正式印发的得40分(未印发仅形成草案的得20分),采取形式进行推广的得10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现有业务指引及操作规程修改并印发的得20分。每一项规范指引或操作规程的所有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
可累计计算。
(四)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效果的。
15分
与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律师协会联合开展业务活动一次的,视活动规模、效果等因素,可得5-15分。联合开展第二次业务活动的,视活动规模、效果等因素,另得10-30分,以此类推。具体分数,由秘书处根据提交材料给予最后核定。
可累计计算。
(五)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0分
每组织1人次律师参加一次公益活动得5分。此项最高分不得超过50分。
 
(六)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的出版书籍。
100分
年内出版个人专著一本的得100分,与他人合著出版一本的得50分。
可累计计算。
(七)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00分
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得100分。
由秘书处根据提交材料决定得分。
 
 
 
 
委员会副主任必备考核项目
60分
 
该项总分合计60分
(一)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情况。
20分
每参加本委员会活动一次得20分,参加第二次委员会活动的另得40分,以此类推。此项超过20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
10分
每完成一项委员会主任/协会秘书处交代的工作任务得10分,此项超过10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三)撰写论文的情况。
20分
本人按规定提交专业论文一篇的得20分,提交第二篇专业论文的另得40分;提交非专业论文的,第一篇得10分,第二篇另得20分。此项超过20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但论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60分。
 
(四)按时完成个人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
10分
按要求完成此项任务的得10分。每迟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为止。
 
 
 
 
 
委员会副主任鼓励考核项目
不限
 
该项总分不限
(一)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内容”的情况。
 
每参与一项专题调研工作的,根据工作情况可得10?20分。参加一次《办法》规定的区域论坛的得10分,一次国际论坛的得20分。每参与一项业务指引工作的,根据工作情况得10-20分。参与市级律师协会建设工作的,每一次根据工作情况得10-20分。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10分,参加公益活动得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可累计计算。
(二)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的出版书籍。
100分
年内出版个人专著一本的得100分,与他人合著出版一本的得50分。
可累计计算。
    (三)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00分
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得100分。
由秘书处根据提交材料决定得分。
 
 
 
 
委员会委员必备考核项目
60分
 
该项总分合计60分
(一)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情况。
20分
每参加本委员会活动一次得20分,参加第二次委员会活动另得40分,以此类推。此项超过20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
10分
每完成一项委员会主任/协会秘书处交代的工作任务得10分,此项超过10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
可累计计算。
(三)撰写论文的情况。
20分
本人按规定提交专业论文一篇的得20分,提交第二篇专业论文的另得40分;提交非专业论文的,第一篇得10分,第二篇另得20分。此项超过20分的分值计入鼓励考核项目,但论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60分。
 
(四)按时完成个人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
10分
按要求完成此项任务的得10分。每迟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为止。
 
 
 
 
 
委员会委员鼓励考核项目
不限
 
该项总分不限
(一)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内容”的情况。
 
每参与一项专题调研工作的,根据工作情况可得10?20分。参加一次《办法》规定的区域论坛的得10分,一次国际论坛的得20分。每参与一项业务指引工作的,根据工作情况得10-20分。参与市级律师协会建设工作的,每一次根据工作情况得10-20分。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10分,参加公益活动得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可累计计算。
(二)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的出版书籍。
100分
年内出版个人专著一本的得100分,与他人合著出版一本的得50分。
可累计计算。如作者某篇论文进入汇编作品的,只能按照了论文计分。
    (三)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00分
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得100分。
由秘书处根据提交材料决定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