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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旅游行业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问题88项回答》之劳动用工篇(一)

时间: 2020-03-28      访问量:1,350

        因疫情被隔离的职工在隔离期间有工资吗?旅游企业可以只发基本工资吗?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因疫情被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或观察的,或者因被政府隔离、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上班的职工,旅游企业在此期间仍需支付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支付因疫情被隔离的职工在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数额应当包括以上六个部分,不建议旅游企业只发基本工资,建议在隔离期间视职工为正常出勤,把工资、奖金、补贴发全。

        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可以不发工资吗?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不可以不发工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不可以不发工资,但可以根据停工停产的实际情况调整工资的数额。以广西为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可以根据停工停产的实际情况调整工资:如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从疫情地区返岗复工的职工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旅游企业需要发工资吗?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职工从疫情地区返岗复工的职工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旅游企业应当支付工资报酬。

        职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治疗的,治疗期间工资是否需要支付以及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六款“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职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治疗的,治疗期间旅游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我们认为只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才认定为工伤。

        但部分省份出台了地方性的规定,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十条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但截至2020年3月初,广西没有颁布相关规定,不排除后续出台类似的规定,旅游业经营者应当及时关注所在区域政策变化或直接向主管部门咨询。

        何为复工?居家办公是否属于复工?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款“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规定,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才算复工,居家办公不属于复工。

        各地政府对复工时间、复工程序等规定不一致的,旅游企业应该如何适用与执行?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对于多地用工的旅游企业,建议对于复工时间、复工程序等要求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旅游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旅游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受疫情影响,旅游企业如决定推迟复工时间,复工前可以如何安排用工?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款“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居家办公,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规定,建议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居家办公,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或待岗。

        旅游企业是否有权基于安全考虑对新冠肺炎确诊或者疑似职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的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采取隔离措施,因此旅游企业无权对新冠肺炎确诊或者疑似职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旅游企业可否要求职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虽然职工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因此旅游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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