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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暨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时间: 2009-07-03      访问量:870

关于举办“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暨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公司法》、《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公司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新公司法一定程度上发展完善了公司诉讼制度,但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各地做法也不尽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起草并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等,新《破产法》司法解释也即将出台。
      为了全面准确理解新出台的和即将出台的公司诉讼与破产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同探讨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地理解适用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探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有效防范执业风险和开拓占领破产管理人市场,应地方各单位要求,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决定举办“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暨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研讨会”,欢迎各单位踊跃参加。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2008年7月24日全天
      研讨时间:2008年7月25日??27日
      研讨地点:上海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研讨方式
     本次会议将由直接参与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起草的专家以及《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丹耀公司)管理人组长进行专题研讨和业务授课,并组织现场研讨、交流和解答与会代表提出的疑难热点问题,具体主讲专家见“研讨内容及日程安排”。
      三、结业证书
       研讨结束后将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统一颁发40学时结业证书。
      四、有关费用
      研讨费1680元/人(含资料、场租及专家、会务组织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法律院系从事破产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各类金融机构负责清算事务管理人员等;各大中型企业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厅(局)、工商、税务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六、研讨内容及日程安排
时间 主讲内容 主讲专家
 
 
 
7月25日
上午
8:30-12:00 (一)《公司法》法律适用中的有关问题
(二)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释疑
(三)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解读
1.关于案件管辖和受理
2.关于解散公司诉讼
3.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法律责任 王保树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7月25日
下午
2:30-5:30
 
  (四)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处理及法律适用与经典案例分析
1.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3.股东出资纠纷
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6.股东知情权纠纷
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8.股权转让纠纷
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和决议撤销纠纷)
10.发起人责任纠纷
1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1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7月26日
上午
8:30-12:00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1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16.公司合并纠纷
17.公司分立纠纷
18.公司减资纠纷
19.公司增资纠纷
20.公司解散纠纷
21.公司清算纠纷  
 
 
 
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7月26日
下午
2:30-5:30
  (五)破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在清查分析中应进入哪个顺序
2.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第一顺序
3.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的债务人被终止程序后的处理
4.关联企业破产与管理人相关问题
5.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包括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特殊类型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6.破产程序中法院与管理人关系的定位
7.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定位
8.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
9.关于破产企业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问题
10.关联公司的破产问题和非企业组织的破产清算问题
11.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7月27日上午
8:30-12:00
 
 
  (六)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
1.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
2.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的规定》(法释〔2007〕8号)
3.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4.破产清算、和解、整顿与破产重组实务
5.破产管理人面临的最大法律责任问题与责任承担的判定标准
6.破产管理人业务市场的拓展与风险的有效规避 
 
 
 
刘左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参与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立法工作
 
 
 
7月27日下午
2:30-5:30 (七) 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及《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分析
1.管理人的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及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2.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衔接
3.债权人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4.管理人对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聘用
5.申报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6.参与强制清算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问题等 尹正友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组长
    
(专家根据以上内容可能稍作调整,具体主讲内容以报到日程安排为准)
       七、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一)研讨费1680元/人(含资料、场租及专家、会务组织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请参会代表将报名回执表填写好后提前传回我单位,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会前八天将正式日程安排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加代表,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的具体事宜。
       报名热线:(010)68464231   68464233  
       传    真:(010)68464230
       联系人:王璐    钱峰
       监督电话:(010)66173340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在开班前8天传真或邮寄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暨
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研讨会”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  (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单位名称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区号   传真  
姓 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注: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如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
 电话/传真:(010)68464230,68464233;联系人: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