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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旅游行业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问题88项回答》之公司治理篇

时间: 2020-04-24      访问量:1,457

        69.受疫情影响,公司原定召开的股东会能否取消或延期召开?

        律师解答:可以。但是非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取消或延期召开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的规定,上市公司确实因公司所在地或现场会议所在地的疫情控制政策无法按原定计划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70.受疫情影响,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如何召集和决议?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避免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对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作出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对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作出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71.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视频、语音等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律师解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形式进行具体规定,也未禁止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视频、语音等网络方式召开。但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形式召开。

        采用视频、语音等网络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按照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召开,并且做好录音录像及会议记录工作。会议召开时,须特别确认以下事项,以保证非现场会议的效力:(1)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等是否到会;(2)相关出席列席人员的发言是否可以相互听到;(3)出席人员的投票表决是否因采用的会议形式而受到限制;(4)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是否对投票结果均能即时知晓。会议召开后,可以通过互相传递签署的方式,要求出席列席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签署确认,或者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完成会议记录和决议的签署。

        72.股东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知道意见》(桂高法民二〔2020〕3 号)第三条第2款意见,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不仅考虑疫情发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要结合具体个案,考虑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件以及债务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股东应当穷尽办法履行出资义务,因被隔离或患病治疗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在客观不能履行的因素解除后,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73.疫情期间,旅游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应当如何核实交易相对方授权代表信息,确保交易有效?

        律师解答:旅游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应尽可能由登记股东本人在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中签字。但因疫情客观原因,登记股东本人无法完成签约而由授权代表人进行签约的,旅游企业应当重点核实授权的以下内容:(1)委托人与登记股东信息是否完全一致;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身份信息完全一致;(2)授权内容是否明确并且足够完成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事宜;(3)授权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4)被委托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另一方面,旅游企业应当慎用表见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74.受疫情影响,公司对外投资,如并购交易等,在决策程序上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公司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公司对外投资且接受投资方为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取得接受投资一方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75.受疫情影响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向公司借款或由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是否可以提供借款或担保?

        律师解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款或提供担保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款或提供担保的,应当完成相应的借款或担保手续,并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支付合理的费用。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76.受疫情影响,旅游企业在开展对外项目投资过程中应当如何预防项目自身的风险?

        律师解答:受疫情的持续影响,旅游项目的现状可能与疫情发生前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疫情期间旅游企业在开展对外项目投资过程中应当慎重。但因为疫情的持续影响,重振后的旅游业也充满各种机遇,旅游企业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也应当寻找机会,获得突破发展。旅游企业在开展对外项目投资过程中关于预防项目本身的风险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通过聘请专业机构对投资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全面掌握投资对象的历史沿革、资质、组织结构和对外投资、财务税务、资产、劳动用工、诉讼等信息,综合评价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不具备开展调查的,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或附条件生效的投资协议,规避投资风险;(3)对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充分掌握被投资对象全部真实信息的,可以与被投资对象签订分期投资的协议,并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预防项目自身的投资风险。

        77.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职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因此,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职,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不足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78.疫情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难以按期开展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 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需联系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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