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律师风采

律师风采

维权之路不艰难

时间: 2019-04-01      访问量:1,996

“1+1”法律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在行动

2016年度派遣云南景东县志愿律师莫映雪办理苏某与江某等医疗责任纠纷案纪实

        当事人苏某说

        真绝望啊——维权之路如此艰辛!

        这是在2016年10月20日见到莫映雪律师之前的内心真实感受。

        2015年11月26日计划外怀孕,是苏某噩梦的开始。通过朋友向锦屏镇卫生院医师江某购买人工流产药物,听从江某安排施行引产术,导致2016年1月10日凌晨阴道大出血紧急入院、子宫次全切结果。

怀孕初期健康的身体,被江某牵着鼻子过了40多天,换来子宫切除、身体病怏怏、时常感冒发烧的结果,苏某后悔莫及的同时,想到维权。

        跟江某协商没有结果。向景东县卫生计划局投诉江某非法行医,该局初步调查结论是无法认定江某实施了私自行医行为。

        找律师。从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整整8个月240多天的日子,苏某度日如年,平均10来天跑一回律师事务所,一趟又一趟地不下20次,终于等到法院通知2016年10月20日开庭。然而开庭前几天,苏某在法院拿到诉状(并不是律师交给苏某签字确认)当时就蒙了,诉状的诉讼请求不是苏某要求的,事实和理由也根本胡说八道(这份请求与事实极度混乱的诉状,后来成了被告江某紧紧抓住的救命稻草)。这一次找律师,是苏某不得不撤诉的结果。

        景东县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这种推搪应付的工作作风,令苏某感到深深的失望和绝望,不敢再相信任何一名当地律师。怀着深刻的疑虑,苏某来到景东彝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在这里见到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在行动”项目派遣云南景东县的莫映雪律师。

案件办理纪实

        一、前期沟通

        这位被身体和精神双重折磨的女子,唤起莫律师深切的同理心。

        当事人苏某在男友陪同下,带着撤诉材料来到景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翻阅材料,看到锦屏镇卫生院签发的转院证明,莫律师问:诉状上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这张转院证明认为在锦屏镇卫生院接受江某诊疗没问题吧?

        莫律师的这一问,如同触动开关一般,坐在沙发上的苏某和男友表现出激动难耐的身体语言,他们极力克制着情绪,却仍然说出表达激烈情绪的话语:“写这诉状的律师是个王八蛋!”

        苏某陈述江某给她诊疗的经过:通过范某向江某买人流药物,服药三天无动静,直接跟江某联系。此后去过江某家三次输液,打催产针。2016年1月9日晚在苏某男友家中输液打催产针,男友家离县人民医院只有50米距离。2016年1月9日深夜至1月10日凌晨间阴道大出血,男友和江某一起送苏某入院,对医院隐瞒了曾经诊疗用药的事实。住院8天,子宫次全切。

        苏某说,“事情发生协商不成后,江某极力否认曾经为自己诊疗的事实,律师写的这诉状正好吻合江某心意。诉状上说我是在锦屏卫生院接受江某诊疗的,让江某和卫生院都有了充分反驳理由,卫生院答辩并出示书证表明江某这段时间派驻村里,根本不在卫生院上班。这就变成了我诬告江某了……”

        一年来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令这位年龄刚届40岁的女子显得无比憔悴沧桑,这唤起了莫律师深切的同理心。莫律师安抚苏某,承诺立即着手案件办理,会根据苏某的事实陈述及诉求,重新书写诉状、准备诉讼材料。

        二、解析案情

        第一次起诉即使不撤诉,也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第一次起诉存在问题:

        诉讼请求:只有原告住院治疗自费承担医疗费2330.19元的单项赔偿请求,遗漏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常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项目;未提出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江某注册执业单位以外的场所给苏某进行诊疗行为,构成私自行医——原诉状只字未提。

        证据及证明:未提出江某私自行医的事实和理由,该方面的证据及证明则无从提及;江某和锦屏镇卫生院断然否认苏某曾在该卫生院接受江某诊疗的事实主张,原告对此举证不能。

        上述解析推断的结果:即使原告不撤诉,原诉状区区贰仟余元单项诉讼请求也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三、诉讼策略

        确定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为本案医疗责任纠纷的争议焦点,证据和证明工作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

        损害后果证明较为简单易行,苏某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子宫次全切的资料齐全,走程序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即可。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

        重点和难点一是侵权事实的证据采集,二是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

        第一层次,江某私自行医行为成立的证据与证明工作。

        苏某的事实陈述,可推定江某作为卫生院注册执业医师,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场所出售人流药物和施行人工流产、人工引产术的行为,具有长期性、一贯性的特征。结论先行,寻求证明——提示苏某发动社会关系寻找曾经向江某购买药物或进行人流手术的女性。功夫不负有心人,苏某找到了5名年龄从20岁至35岁的女性,她们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在江某丈夫开设的店铺、江某家中、江某父亲家中,购买过药物或施行过人流手术。

        第二层次,江某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月9日对苏某施行私自诊疗活动的证据和证明,也通过收集证人作证来完成。

        引导苏某和其男友,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等四要素逐步回忆,从而找到邻居、朋友、同事等三人分别证实各个关键环节:邻居证明2016年1月9日傍晚看见江某拎着药品提袋到苏某男友家中;到访同事看见江某给苏某输液;朋友在苏某住院期间,三次看见江某在苏某病房,并且听到江某交代不要让医院医师知道曾经用过药的事实;另一位朋友在苏某出院后还看到江某给苏某输液……这些看起来各自独立的事实环节,与苏某陈述及苏某男友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可以确凿充分地证实:江某对苏某实施了私自诊疗行为。

        第三层次,江某私自诊疗行为与苏某子宫次全切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与证明。

        苏某接受江某施与引产术前,根据江某授意于2016年1月7日进行彩超检验,结果显示宫内活胎;阴道大出血入院后,2016年1月10日的彩超检验结果为宫内死胎。仅间隔三天的两次检查显示由活胎变成死胎,干预因素只有江某的诊疗活动,足以推定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备注:这个因果关系证明在代理意见中充分阐释,被民事判决书予以充分采纳)。

        四、庭审与结案

        江某全然否认对苏某进行过私自诊疗活动;苏某获得69536元赔偿。

        2017年1月16日,上午8点半开始至下午5点休庭,庭审活动进行了7个小时。原告申请10名证人出庭作证,江某一概否认证人作证的事实。原告提出的所有证人证言和书证,江某的全盘否定,丝毫未影响判决书的全部采纳。

        因苏某具有胎盘前置的身体特征,法院酌情减轻江某的赔偿责任,判令江某承担60%、锦屏卫生院因疏于执业医师管理承担10%责任,苏某获得69536元赔偿。

        律师志愿者莫映雪说

        我欣喜,我骄傲,我自豪——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因为有我而不艰难。

        2017年3月27日下午3点,我正在电脑前准备一个运输毒品案的辩护材料,2天后我要前往距离景东县70公里的镇沅县出庭,为运输毒品案五名被告人中的第一被告人履行指定辩护职责。

        苏某和男友带来(2016)0823民初1382号判决书,她刚刚在法院签收就直接过来了。从材料准备中抽出注意力阅读这份判决书,喜悦和骄傲几乎满溢而出。

        这是我办理最成功的案件。

        成功——并不在于胜诉的结果,而在于判决书通篇对我庭前庭中提出证据与证明的全面采纳,以及庭后提出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充分阐释的代理意见的认同和采纳。

        喜悦——并不只是对当事人同理心伴随责任心结出的胜诉果,而更在于,从事发到今天历时500多天,从首次起诉请求2330.19元到获得69536元赔偿,30倍的差额,使当事人对法律从业人从满怀疑虑到衷心认可,维权之路可以不艰难。

        骄傲——我是一名社会律师,发愿走上这条律师志愿者之路,在这一年志愿服务期中,因了这个案件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刷新最坚实的存在感。

律师后记

        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对方当事人上诉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于2017年9月18日及9月28日两次开庭审理,并于9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获得6万5千元赔偿,当庭执行完毕。莫映雪律师于2017年6月23日结束在云南省景东县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服务,返回广西贺州市执业,应当事人苏某及其家属的恳切请求,莫映雪律师申请本所免收其律师代理费,两次从广西贺州市前往云南普洱市参加庭审活动,依法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为其取得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

个人简介


        1990年8月至1996年7月,在初级中学从事语文教学和班主任教育工作;1996年8月至2004年3月,在国有企业从事职工教育工作。2004年3月至2007年8月,在贺州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事政府法制工作。2007年11月起从事专职律师执业工作。2015和2016年度,作为 “1+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在行动的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协派出志愿律师,派遣到云南省西畴县和景东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做社会案件的时间、精力和热情,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当中,并为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