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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皖子等9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南宁市律师协会,2017.3.28)

时间: 2017-04-14      访问量:3,796

       实习律师韦皖子,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2210098,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在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皖子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皖子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旭新,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8110067,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在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旭新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旭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施展,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1210092,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施展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施展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广苗,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6210029,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在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广苗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广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龙军,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2110102,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在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杨龙军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龙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慧华,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6210032,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杨慧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慧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招名,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6110038,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招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招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施彦,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2210009,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在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施彦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施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重兴,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5110028,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重兴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重兴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28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2410910、5865220。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