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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调整岗位 律师尽心援助获赔

时间: 2016-02-19      访问量:1,285

陈某等23人为原国有企业贺达纸业的职工,企业2013年改制完成后于2013417日返聘申请人到改制后的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贺达纸业)工作。期间,申请人与贺达纸业签订了一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417日至2016417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无任何过错。2014327日,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协商的情况下,贺达纸业责令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近百名在岗工人转岗分流,应聘贺州华美公司的工作岗位,并责令如未在规定时间报到,面试及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主动放弃工作岗位,可以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人工作的车间被命令不再为申请人打考勤。申请人请求贺达纸业履行劳动合同,均被拒绝。2014410日,贺达纸业向申请人下发了《关于解除了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贺达纸业违背了原国有企业贺达纸业“四班三倒、全员接收”的承若,新岗位增加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并拖欠工作且不为申请人缴纳保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到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经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决定对陈某等人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谢斌律师和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谢泽佩律师联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收集了相关证据,与申请人一起到贺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贺达纸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并办理申请人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经仲裁委审理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工资等合计93161元;被申请人为办理申请人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贺达纸业不服仲裁裁决,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两位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中据理力争,提出: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应支付被告拖欠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原告应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原告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及补发工资共计92653元;原告贺达纸业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承办律师庭前精心准备了代理意见,参加庭审。但由于上诉人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从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件涉及群体性案件,一旦解决不好会引起上访事件发生,承办律师在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导受援人走法律程序,先后三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历时一年半之久,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