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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浅析如何运用新冠肺炎疫情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时间: 2020-04-07      访问量:1,347

浅析如何运用新冠肺炎疫情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继续巩固,复工复产正在积极有序推进。此前受疫情影响的诉讼工作逐步恢复正常,一些在法院新立案的民商事案件会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原告往往会以诉讼时效中止应对。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显然,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自防控措施解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那么,怎样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冠肺炎疫情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呢?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第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可主张诉讼时效中止。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尚有六个月以上,即使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并不中止。

        第二,如当事人不能证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行使权利的,将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例如,中国法院网发表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诉讼时效问题探析》一文的作者徐旭就提出“本次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关键在于疫情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克服的影响”。因此,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证据,否则,可能面临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

        第三,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继续计算,广西高院规定“自防控措施解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明确从防控措施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当事人要特别注意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省区市的相关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六条规定:“对于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笔者认为,提出诉讼时效中止应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认定。为稳妥起见,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纠纷当事人,在具备条件时应尽快起诉,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主张权利。

来源:梧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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