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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张殿民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通报

时间: 2023-04-11      访问量:5,711

桂律警示〔2023〕1号

      被处分会员:张殿民,男,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210413769。

      经查,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张殿民律师在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梁某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时,未与梁某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1万元律师费,同时还以承诺给予中介费的方式私自代理了委托人介绍的2起案件,其行为构成私自收案、收费及不正当竞争的违规行为。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广西律师协会于2023年2月20日给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张殿民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现该处分已生效,予以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