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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常见咨询问答(四)

时间: 2020-03-31      访问量:1,400

        为了满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防控中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持续为群众提供一对一线上公益解答。现将近期收到的法律咨询梳理汇总,希望对群众生产生活以及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帮助。

        1.在某医疗器械公司从事推销员8年,但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以疫情为由拒绝续签。问公司行为是否合法?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因此,首先要看公司是否有合法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没有合法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提出依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若公司因为疫情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则需要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并依法给予劳动者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届满,则《劳动合同》终止,但公司应当依法给予劳动经济补偿。

        2.在疫情发生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劳务公司派到柳州的一个工厂上班。受疫情影响,工厂不再需要那么多工人,工厂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向其支付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也未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现劳务公司还发来自动离职的表格要其填写。问此事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广西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因疫情影响政府限制复工期间,企业应当先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休假或者安排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务公司未向劳动者支付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也未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次,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疫情影响,劳务公司长期不能安排职工工作或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无任何违反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无权单方面要求劳动者自动离职,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建议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

        3.公司希望解雇部分员工,一是因为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确有困难,解雇一部分员工可以节省开支,公司还能再继续生存;二是因为该部门员工不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据了解,疫情期间可以只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工资,问如果解聘是否也可以按这个标准支付?

        答:疫情期间公司因经营困难需裁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公司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可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无法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若公司因经营困难裁员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可只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计算。

        4.南宁市某公司员工2019年3月到公司任职,但公司并未与该员工签订合同,随后不久该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公司见此情形,更不愿意与其签订合同。2020年1月,该员工产后坐月子,2月中旬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到单位做上岗前的隔离,共14天,并通知员工3月1日正式上班。该员工3月1日也到单位上班,但被公司告知因其不按时来隔离,所以被解聘了,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长达一年未和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与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其次,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该职工产期和哺乳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咨询人称,其按公司通知从四川老家回北流工地复工,2月25日回到北流后,按疫情防控规定已在工棚隔离了5天。2月29日,公司通知其须回老家四川隔离,并称是政府要求其回老家隔离的。现咨询其是否应回老家四川隔离?可否在北流就地隔离?若必须要回四川隔离,往返四川的交通费是否应由公司负担?

        答:遵守防控规定,是全民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7项措施的通知》规定,要督促建筑工地的外省区人员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告,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隔离或在项目工地设置的隔离区观察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等异常状况后方可返岗。因此,咨询人可以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申请继续在北流就地隔离。公司通知咨询人须回老家四川隔离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如公司坚持要求咨询人必须回四川隔离,咨询人可要求公司提供必要防护条件,且往返交通费可申请公司给予报销。

        6.某公司员工想去上班,但老板一直不去办复工手续,问老板一直不复工是否合法?

        答:老板一直不去办复工手续不算违法。何时复工国家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老板基于成本的考量可以自主决定何时复工。但在公司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延迟复工期间需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停产停工、延迟复工期间,应当先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休假或者安排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7.房东将铺面租给租户使用,合同约定:不按时交租,房东有权没收押金(押金为两个月的房租);因不可抗力导致租户违约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本次疫情,租户无法支付3月份房租,请求房东用押金抵3月份的房租,房东同意。但房东现找到了新租户,并要求租户搬走,且不退还余下押金,问是否可以要求房东退还余下押金?

        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但是否能适用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则需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若该租户确因疫情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等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正常使用铺面或导致行使权利受到重大影响、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则可适用租赁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酌情减免此期间的租金。现租户与房东商议用押金抵扣3月份的房租,属于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改变合同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应有充分的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前述协商行为)。

        现该租户和房东就用押金抵押3月房租达成合意,该租户3月份的租金已支付,不存在违约行为。由于该租户从未作出过今后不缴纳房租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房东因找到新租户而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房东无权没收余下押金。建议该租户保留好政府、卫健委等部门及铺面所在地物业发布的相关管制文件作为证明材料,和房东协商继续履约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退回余下押金,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8.某药店老板,以每只口罩2.8元价格对外出售,咨询其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会不会被工商处罚?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因此,若现2.8元/只口罩的进销差价率高于该药店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口罩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但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则经营者可能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防疫的物质进行重点管控,建议遵照医药卫生部门的建议按零售价格进行销售,切勿趁机涨价发国难财,否则会有法律风险。

        9.开私家车送在湖北停留至今的一家人回广西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目前湖北的人员流动还是有所限制,据了解3月24日湖北省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从3月25日零时起,武汉市以外地区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外交通,离鄂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4月8日武汉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有序恢复对外交通,离汉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建议拨打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电话咨询清楚,接待乘客是否满足离省条件。但不管如何,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不能隐瞒事实;二、沿途应服从管理;三、抵桂后下载和填写好居民健康申报表,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居(村)委会报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工作。

        10.咨询人称今年年初九,其与20多人持续几日聚集赌博,赌资共有几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以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其中10人被刑事立案并被取保候审,13人被罚款。问疫情期间被取保候审有没有可能被收监?

        答:首先,告诉咨询人赌博是不对的,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更不应该不听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命令,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次,因赌博行为被刑事立案并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安机关的相关具体规定,不能随便外出,确实有必要外出的必须报告公安机关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外出;第三,在取保候审措施没有被改变之前,不会被收监,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为了监狱的安全,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犯罪但涉嫌的犯罪属于较轻的人可能还是会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作收监处理。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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