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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遭毁容 律师援助获赔40万

时间: 2016-02-19      访问量:1,428

          受援人莫某与邓某于2013年底经人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莫某对邓某不满意,要求分手。邓某追求莫某无果,认为其被莫某欺骗感情,于是决定报复莫某。2014年11月30日下午17时许,邓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硫酸在莫某上班附近等待其下班。19时许邓某尾随下班的莫某到了其住处,当莫某正要打开住处的门时,邓某用携带的硫酸泼到莫某的脸部上,致使莫某被硫酸烧伤,严重毁容。事故发生后莫某先后钟山县人民医院、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莫某被硫酸烧伤后至Ⅱ-Ⅲo烧伤,评为重伤二级;钟山县公安局对莫某伤情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此次事故给受援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援人求助法律援助中心。


      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汝幸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受援人,并做了谈话笔录,告知受援人相关的诉讼风险。同时联合实习律师钟诚一并去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经了解钟山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随后,承办律师及时拟写了诉状,与受援人一并到钟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被告邓某赔偿原告莫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855.46元。

      由于本案被告已被关押在桂林监狱,2015年8月25日承办律师不辞辛苦到桂林监狱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正觉确凿充分,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赔偿项目: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等花去医疗费85681.9元;2、莫某因烧伤住院治疗74天,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3、根据疾病证明书的诊断和建议,应赔偿营养费4160元;4、莫某住院期间需陪同一人,应赔偿护理费4953.56元;5、莫某因被烧伤务工6个月,伤前在威林风味餐馆工作月薪2000元,应赔偿误工费12000元;6、莫某因烧伤造成五级伤残,因赔偿残疾赔偿金279660元;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眼中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侵权人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综上,被告邓某的侵权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赔偿赔偿各项损失。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上被人民法院采纳。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莫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4714.2元。

      本案是由于男女感情纠纷引起的悲剧,双方都受到损害。邓某由于一时之快面临着长达十一年的监牢,而年仅二十多岁的莫某也因为邓某的不法行为造成毁容,给她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压力。

(供稿人:贺州市律师协会   谢泽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