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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旅游行业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问题88项回答》之合同履行篇(三)

时间: 2020-04-20      访问量:1,337

        61.旅游企业为支持疫情防控而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的规定,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存在救灾捐赠受赠人继续依法追要捐赠款物的风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备撤销的条件。

        62.旅游企业为支持疫情防控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根据前述旅游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对支持疫情防控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旅游企业:1.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2.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63.旅游企业对支持疫情防控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解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第9号公告,捐赠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接受消费者的住房预定,酒店以疫情为由拒绝提供入住服务的,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当出现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情形的,酒店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取消消费者的住房预定。但酒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5.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无法提供入住服务的,是否应当双倍返还消费者已交付的定金?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酒店在收取消费者定金之后又无法提供入住服务的,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但是,定金罚则属于担保性质,且无法提供入住服务系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法则”的规定,酒店无需向消费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66.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能否征用酒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因此,政府部门因为疫情防控需要是可以征用酒店的。

        67.酒店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的,能否要求获得补偿?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酒店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的,应当获得补偿。

        68.企业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拒绝履行应付账款的义务?

        律师解答:一般来说,旅游企业的应付账款的产生是因为接受了对方的货物或者服务等而产生的,是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对于应付的账款,旅游企业也不能因为疫情而拒绝履行。当然,如果应付账款因疫情无法及时结算的,可以此为由延期结算,但应当及时与对方友好协商,说明情况。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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