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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时间: 2020-03-20      访问量:2,099

        一、问题
        我们日常消费时常常可以看到,有些商家喜欢在推广营销活动中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条款。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分歧意见时,商家自认为亮出尚方宝剑“最终解释权”。那么,“最终解释权”条款真这么“灵准”吗?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律师意见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商家的格式条款。若该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商家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则违背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霸王条款。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

         四、律师建议
         商家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一份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身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商家索要发票等消费证明票据,同时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广告字样等证据,有权根据商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的经济损失情况,选择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
来源: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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