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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车祸遭抛弃 律师援助争权益

时间: 2016-02-22      访问量:1,254

    王某林2010年10月经人介绍与公安镇里太村卢某弟(化名)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2011年2月王某林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下肢完全截肢,骨盆严重受损丧失生育能力等残疾,为此获得一笔金额为114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

    王某林的丈夫卢某弟从事机动车运营,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应承担巨额赔偿。双方都担心王某林账户里的赔偿款被法院查扣,双方商量同意,由王某林到银行支取40000元现金,10000元作为王某林交通事故案件中另一搭乘人王某梅的赔偿款,30000元由卢某弟保管并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剩余的74000元转入卢某弟姐夫蒙某凤的银行卡里,银行卡由卢某弟保管。

    2015年3月上旬,王某林拄着双拐在其家人的搀扶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王某林诉称:自己和卢某弟是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一定了解,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薄弱。自2011年2月王某林遭遇交通事故后,卢某弟开始找借口不理我、不照顾我、不支付我的日常生活费用,甚至连日常生活用品也不给我使用。特别是卢某弟转走属于我个人财产的巨额赔偿款后,不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对我进行无故谩骂,故意挑起夫妻之间事端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对我实施家暴,彻底伤害了夫妻感情直至破裂。为此,出于生活压力2014年2月我被迫回娘家居住,生活起居依赖年老体弱的亲生父母照顾,双方长期分居至今,特此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其申请并指派钟山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凡树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王某林进行交谈并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为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即可,不必要通过繁琐的离婚诉讼解决。但当事人称:自己因车祸造成身体终身残疾,生活无依无靠、无经济收入来源,经双方多次协商,卢某弟是同意离婚的,但拒绝归还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的74000元赔偿款,否则不同意离婚。更让当事人难以容忍的是,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卢某弟还以自己不能生育为由,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结识一桂平籍女子并带回家同居致使其怀孕,对自己更加不闻不问,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婚姻道德。故坚决要求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林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伤害赔偿款属于王某林个人所有,除用于归还他人债务外,法院认定剩余的84500元归王某林所有,卢某弟拒绝返还,其行为构成对王某林的侵害。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王某林与卢某弟自愿离婚;2、卢某弟返还属于王某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84500元。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人 谢泽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