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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时间: 2021-03-30      访问量:4,207

(经2021年3月17日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2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常务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三)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

(五)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六)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讨论提出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八)审议通过本会秘书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内部工作规则和律师业务指引;

(九)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

(十)审议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常务理事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本会工作。必要时,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本会秘书处根据职责整理提出会议议题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经会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通知中应载明与会议相关的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特殊情况不便发送的应在通知中作出说明。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应邀请自治区司法厅分管领导和律师工作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本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理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应向本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两次无故缺席会议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除名。

第九条  调离广西律师行业的常务理事会理事,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辞职申请,由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空缺的常务理事由所在律师代表团从本选区未当选常务理事的理事中按相应名额推选,并报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表决通过决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只对会议议程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未列明的议题可以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四条  参加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修改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