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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一二审遭驳回申请抗诉启动再审获赔偿

时间: 2016-09-07      访问量:1,819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梁某到xx医院就诊,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并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医院为其进行心脏手术。

      2006年10月,梁某到深圳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联合瓣膜病,房间隔缺损”。

      2007年6月5日,梁某到中国某医院住院治疗,复制病历咨询专家时才知道xx医院施行的手术并没有成功且造成房间隔缺损;二尖瓣周漏,三尖瓣大量返流;置入的瓣膜与其心脏不配。

      2008年5月19日,梁某起诉至法院,主张xx医院为其进行心脏手术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其“房间隔缺损”严重后果,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梁某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过程】

      虽然一二审均告失败,但援助律师继续免费代梁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梁某知道其病“房间隔缺损”病症为xx医院的手术操作不当所致之日起算。原审生效判决以梁某知道其存在“房间隔缺损”病症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07年6月5日起算,时间为一年。梁某于2008年5月19日起诉至法院,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承办结果】

      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该案经开庭审理后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xx医院赔偿梁某1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个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成功经典案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

      援助律师在一审、二审因诉讼时效被驳回的情况下,以高度负责、锲而不舍的精神,深度剖析案件诉讼时效法律问题,抓住关键时间结点,利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规定,另辟蹊径运用检察院抗诉,最终启动了再审程序,从而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展示了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职业素养和高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展现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法律制度和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现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