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诚所在证监会平台顺利完成证券服务机构备案 持续为资本市场业务发力
时间: 2020-10-03 访问量:1,199
近日,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诚所”)在证监会平台顺利完成了证券服务机构首次备案,为通诚所持续合法合规地开展资本市场业务提供了基础保障。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备案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创新了监管方式,不仅调整了原来会计事务所等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改事前审批为备案制,还增加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备案的要求。
证券服务机构在证监会平台进行相应备案,既是《证券法》的强制要求,又便于相关部门有效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备案规定》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分为三种类型: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律师事务所在该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首次备案的要求进行备案。由于在该规定发布前,通诚所已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因此,在《备案规定》发布后,通诚所按照规定提前准备了备案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备案材料。在《备案规定》正式施行后,通诚所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报送备案材料,并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审核,顺利完成首次备案。首次备案完成后,标志着通诚所将在证监会的新监管方式下,依法依规地持续为资本市场提供相关证券法律服务。
一直以来,担任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证券法律顾问,为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投资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等证券法律业务是通诚所金融证券部律师团队擅长的业务之一。
通诚所金融证券部拥有多名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成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诚所金融证券部的律师曾经办理过的证券类法律业务包括:上市公司常年证券法律顾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等,目前正在办理并拟申报的证券法律业务有:某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某新三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制之下,通诚所不仅大力开展为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证券法律服务,还为各类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股改、挂牌业务提供积极、细心和专业的服务,目前累计已服务的四板股改、挂牌项目超过30个,助推了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顺利进入资本市场,为下一步资本扩张、资本运作和更好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8年,通诚所还当选为广西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积极地参与广西各层次资本市场业务,并通过促进会相关工作,履行会员义务,进一步加大服务广西资本市场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证券服务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发挥着资本市场 “看门人”的重要作用。通诚所作为其中一员,将不忘初心,严守底线,利用金融证券团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优势,积极发挥其在证券法律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撰文:钟玲妹
编辑:李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