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0-03-10 访问量:685
桂律协〔2010〕10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全区
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总结2009年全区律师培训工作,掌握律师继续教育情况,及时、全面统计律师继续教育课时,同时为开展好2010年律师培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广西律师协会即日起开展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时间范围
(二)登记事项
1.各市律师协会或各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现场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情况;
2.律师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题培训、业务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情况;
3.律师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进行授课的情况;
4.律师参加中共党组织学习、活动的情况;
5.按照桂律协〔2009〕29号文规定可以申请认定继续教育课时的其他情况。
二、工作安排
各市律师事务所负责收集、汇总本所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最迟于
三、提交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1.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表(见“附件
2.申请减免继续教育课时的律师名单(见“附件
3.举办律师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4.律师其它继续教育课时情况表(见“附件
5.其他可申请课时认定或减免课时的情况证明材料(详见桂律协〔2009〕29号文);
6.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市律师协会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1.2009年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2.经初审的本市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表;
3.经初审的申请减免继续教育课时的律师名单;
4.经初审的各事务所的“举办律师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登记表”和市律师协会的“举办律师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5.经初审的律师其它继续教育课时情况表;
6.广西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提交的全部材料大小应同A4纸规格,并按上述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证明材料一律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签署审核意见并落款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
3.材料提交律师协会初审时,须出示全部原件供核对,核对无异后,原件返还。
4. 市律师协会初审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应在事务所提交的表格复印件上签注审核意见,经办人,并加盖协会公章。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律师个人提交的律师继续教育数据必须真实、全面、客观。相关数据、材料一经发现有造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原先的核定结果无效,广西律师协会还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行业处分。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联系人:曾文海,联系电话:0771-5865220,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4层,邮编:530022。
附件:1.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表
2.申请减免继续教育课时的律师名单
3.举办律师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登记表
4.律师其它继续教育课时情况表
二○一○年
(本文通过互联网发送,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姓名
执业证号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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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或党组织学习、座谈、主题实践活动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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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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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的研讨会、论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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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内业务讲座、研讨会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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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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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教育
(就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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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培训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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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课时数
(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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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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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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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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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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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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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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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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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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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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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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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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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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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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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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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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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起止时间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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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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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认定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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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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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现场培训班,业务讲座,法学、法律专业研讨会等。
所在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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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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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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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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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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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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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起止时间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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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认定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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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司法 律师 继续教育Δ 登记Δ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律师管理处。
各市司法局律师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