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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检察官 律师共聚一堂 学术交流研究热浪激退寒潮

时间: 2010-12-20      访问量:882

法官 检察官 律师共聚一堂

学术交流研究热浪激退寒潮

 

2010 1212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全国律协民委)主办、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下称广西律协民委)承办的《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在广西南宁市隆重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业务部主任里红,全国律协民委主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信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蒋太仁、民一庭副厅长杜丹,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王锦意,广西律协民委主任刘晰,来自广西、北京、上海、广州、浙江、辽宁、江苏、四川、湖南的优秀律师代表和其他法律界人士8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为期一天。在12日上午的《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研讨会上,全体到会代表首先听取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芳律师对《操作指引》所作的起草说明,然后全体到会代表分成三个讨论小组进行研讨。在对《操作指引》的讨论中,贾明军律师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表了修改意见说明,从文本形式、概念、用词、内容等各方面提出了十二个大方面的修改意见。其他代表修改意见及争议比较突出的有:一、目前文本所使用的条款标号不便于查阅;二、对办理非传统形式财产的继承,如房改房、股权、等,应单独作比较详细的操作指引;三、办理代书、见证等业务时,律师对财产的合法性是只作形式审查、书面审查,还是应当作实质性的合法审查。四、应增加办理继承法律事务申请再审的操作指引。

 

下午进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继承法》意见稿)讨论会,由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该意见稿已经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这次讨论会对《继承法》意见稿展开了更为激烈而又专业的辩论。意见稿全文共二十一条,除少数四、五条以外,大部分条款都遭到了到会代表广泛的、不同程度的质疑。其中,比较典型的有:

第二条: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的问题,意见稿规定的“要求支付补偿的不予支持,支付补偿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也不予支持”,这明显属于两个相互矛盾的理念出现在同一条款里:到底是打击婚外恋还是保护婚外恋?而且,合法婚姻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问题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司法解释本来就应该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的,但根据这一规定显然也没有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应否受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在什么条件下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解释中都没有规定解决办法。

第十条:丈夫的生育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第十一条: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就该不动产如何认定共同财产的问题。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权属问题。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金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问题。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通过会议的热烈讨论,与会人员就这两个近期最为热门的民事法律研究方向交换了心得与体会。特别是在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展开了一次有效、务实、积极地学术理念交流,这也是广西建立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之后,第一次正式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