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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友”

时间: 2019-05-27      访问量:3,567

        我的微信签名,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只写着两个拉丁语单词:amicus curiae。这是一个法律名词,但大多数法律人恐怕都不知道它的意思,因为我国内地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这个概念。

        amicus curiae一般译为“法院之友”,也译为“法庭之友”。它最初源自于罗马法,后主要被普通法系所继承。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法院之友”是指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律顾问;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

        我将amicus curiae用于微信签名,当然不是取以上的意思,而是源于以下“法院情结”和“职业理想”:

        所谓“法院情结”是:2009年,我结束了整整7年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考入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5年的书记员、法官;尽管后来离开法院,做实习律师、执业律师,但我依然关注和关心着人民法院的改革、发展。这既是那段青葱岁月留下的不解情结,更是因为:作为律师,必然长期和法院、法官打交道,人民法院的改革、发展,与律师执业息息相关!

        至于“职业理想”,我希望在今后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与法院、法官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共同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绵薄之力。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内地开始被经常使用,应该是在2002年以后。2002年,我国合并了实施多年的“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开始实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都必须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由“司考”这一纽带,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逐渐有一个共同的身份认同:法律职业共同体。

        而从201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更是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共同体”麾下的“工种”、人数不断扩张。

        我认为,除了“司考”“法考”举办多年、成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种特殊纽带,还有几种因素驱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发展:

        一是,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成效显著,律师队伍人数、素质也不断提升,越来越多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法学科班出身,共同毕业于法律系、法学院或者政法大学,同窗、校友关系,或者说共同的专业背景增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理解与认同;

        二是,法官、检察官离职做律师,大有人在;律师考入法院、检察院,也不鲜见;法学学者到法院、检察院挂职的,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新的渠道——法院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也开始成为法律职业交流的新途径。

        三是,法院、检察院、法学院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越来越注重学术研究、案例研究和技能培养,各式各样的研讨会、讲座,法官、检察官、律师得以共聚一堂、交流观点。

        四是,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也逐渐成为法律人互相交流的便捷渠道。一宗有影响力的案件开庭,一部新法律出台,抑或者一个有关法律人的揶揄或调侃——例如,“沙漠骆驼——律师版”“沙漠骆驼——法官版”,很快就风靡法律人的朋友圈。

        但是,近年来,不时出现的“死磕派律师闹庭、罢辩事件”,多少影响了执业律师在法官心目中的形象;偶有出现的,律师与法官“勾兑”的行贿受贿腐败案件也给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蒙上了阴影。在任何国家,律师违法违规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都是违背律师职业准则甚至违法犯罪的;在任何法域,律师行贿、法官受贿,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了要坚决制裁这些对法官、律师以及法官与律师关系伤害甚巨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如何构建良性互动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以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尊严、共同理想?

        我以为,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的制度经验。例如,在英国(主要指英格兰和威尔士)、香港等遵循普通法系传统的法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合达到了很高的程度:

        首先,在这些法域,法官往往都是有经验的律师出身,且出任法官后仍是律师协会会员;其次,检察官被认为是公职律师,当然也属于律师协会会员;最后,也是更重要的是,法院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不时从执业律师中委任“暂委法官”。一两年的任期届满后,暂委法官可以恢复律师执业。更有趣的是,对于一些公诉案件,检察机关(英国称为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皇家检控署,香港称为律政司)可以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一样,委托执业律师作为公诉人出庭行使检察官的职权。在律师职业的准入、“资深大律师”等荣誉的颁授,也属于法院或者大法官的职权。

        仍然觉得以上制度安排“不可思议”的读者,可以看看英国BBC出品的电视连续剧SILK(silk本义是丝绸,因高级别的出庭律师——在英国称为“皇家大律师”,香港回归后称为“资深大律师”可以着丝袍出庭,silk便引申指皇家大律师、资深大律师);或者看去年香港TVB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是咁的,法官阁下》。

        在英剧SILK中,有一场法庭戏,高坐于审判席上的法官、受指派的公诉人、受委托的辩护人,这三个角色都来自于同一家Chamber(一般译为“律师行”),尽管英国的Chamber和我国内地律师事务所有很大区别,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来自于同一家机构,还是不由让人大打问号:如何避免这三个人互相勾结或者因为私人恩怨而徇私枉法?

        只能说,既然有这样的制度机制,必然就要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否则,这一套制度也不至于运行了几百年而不被废除。

        美国的法律制度脱胎于英国,至今也仍被认为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但是,大家看过美剧就知道,美国的公诉人都是职业检察官,并不委任执业律师担任公诉人——至少在联邦和大多数州是如此。但美国法律职业的融合,也有其有趣而特殊之处,那就是:美国很多有名律师,都曾经做过大法官的助理,例如大名鼎鼎的德肖维茨律师就先后做过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理。

        近年我国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为员额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让员额法官更专注于审理、合议等工作。我们可以预见,将来会有很多法官助理成长为员额法官;也会有一些法官助理选择离开法院,成为执业律师。

        这种法官做过律师,或者律师做过法官、法官助理,甚至执业律师可以担任公诉人的职业传统,无疑非常有助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理解。例如,做过律师的法官,更容易体会到: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乃是天经地义,不必苛责;做过法官、法官助理的律师,也更理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更认同庭审秩序、庭审效率的重要性;既可以做刑事案件辩护人、又可以做公诉人,则会让执业律师更懂得如何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这一对刑事诉讼双重价值功能中找到平衡点。

        法庭、法院,是法律职业的圣殿。出庭的执业律师,应该与法官一样心中有宪法和法律、心中有公平正义,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法官之友、法庭之友、法院之友——这就是我心目中对于amicus curiae的特殊理解。

        从这种意义上说,每一位执业律师、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国家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员、企业法务人员,都应该努力做“法院之友”;而法官、检察官也应当把执业律师当作法律职业活动(包括庭审以及学术交往等)的挚友、诤友!唯有这样,才能形成和发展注重专业、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黄志伟,男,壮族,广西天等县人,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2009年至2014年,曾任职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