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17-09-01 访问量:1,35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9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有关法律中涉及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等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赞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于8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中央政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规定对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要做到稳妥有序进行,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有关改革方案,在有关法律的修改施行以后,初次从事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相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不受影响。在选任中,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有关方面已经作了研究论证,总体上是可行的。
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在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法律职业人员的选任条件,严密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一步细化法律职业人员的具体范围等。法律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在法律修改后认真履行有关职责,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及相关法律职业人员选任等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