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 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 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 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17-12-27 访问量:1,4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进一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适当延长改革试点期限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可行。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若干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