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层研讨会的通知
时间: 2010-05-18 访问量:1,772
中 国 法 学会
中法培函[2010]第16号
关于举办“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高层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
为了帮助各有关单位全面、深入理解与掌握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解决新旧法适用的衔接,并结合实践中这一领域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探讨,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有效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将于近期举办“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层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修订保险法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2制定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新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代理人表见代理等几个问题的适用
4 新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5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6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
7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
8完善保险公司业务规则与保险业风险的防范
9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与对保险中介管理
10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
11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及其监管手段和措施
12 对违法行为责任人、保险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13 保险法施行后或者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有无溯及力
14 适用当时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法认定有效如何适用法律
15 如何理解《解释》第3条规定的“行为或事件”
16 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的例外规定的具体适用
17 保险合同成立对期间的起算的几种特别规定
18 审理保险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讨
二、主讲专家
届时将邀请参加《保险法》修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有关领导和实务专家围绕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争执热点以及实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专题讲授。
袁 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宫邦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司法解释起草人
三、参加对象
保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法律部门、各地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人保财险股份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的主管、业务骨干;经纪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员;各地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人民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的检察官;法学院校商法教学科研人员;各律师机构的律师。
四、时间与地点
五、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参加研讨会的代表每人交研讨费1280元。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另行通知。参加学习的人员请认真填写报名注册表传真至会务组,我们收到报名注册表以后,将提前七天寄发报到通知,以便详细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
六、联系方式
1、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迪 手 机:13260196596
电 话:010-68224810 邮 箱:fxhchina_001@163.com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
七、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会、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10年05月
附件:
关于举办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高层研讨会报名表
联系人:胡 迪 手 机:13260196596
电 话:010-68224810 邮 箱:fxhchina_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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