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 2016-09-07 访问量:2,330
一、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有关部门从去年开始就结合广西的实际,如何贯彻《意见》、完善广西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2016年5月10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7月21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广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全区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完善的体系包含哪些?
答:完备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包含实施标准体系、质量标准体系、便民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等。法律援助实施标准体系要全面建立,法律援助质量要达到标准要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的有效性、便捷性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全面提升,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全面增强,经费保障、基础设施、机构队伍等适应工作需要。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覆盖范围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有效发挥,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三、在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上,有什么新的措施?
答:《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法律援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基础上,将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等。在这一方面,广西将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四、在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方面,《实施意见》有什么新要求?
答:《实施意见》专门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定。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求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 (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窗口律师值班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加强、完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请问《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措施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答:《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从多个方面提出扩大援助范围的具体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就这个方面,刚才也讲到了。二是加强特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拓宽、畅通申请渠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村五级网络建设,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级联络员贴近基层的优势,拓宽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和提出申请。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及受家暴妇女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继续推行在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初审工作,探索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
六、请问我们广西有什么创新的法律援助服务方式?
答:创新法律援助方式主要是将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法律援助上。《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在现有 “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基础上,升级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在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维权专线。构建“12348” 与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广西将逐步试行和推广“互联网+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今年我们在北海、来宾市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审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为困难群众就近利用互联网进行法律援助申请提供便利。试点成功后,我们将全面建设和推广网上申请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服务,请问在保障服务质量方面我们广西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于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始终把服务质量摆在突出位置,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相比,服务规范化建设、质量监管工作等仍有待完善。《实施意见》立足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努力使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这些措施可以集中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组织实施环节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使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要重新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实施办法》(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2006),逐步实现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能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信息技术在案件质量监管中的应用,推行差别案件补贴制度,完善投诉处理制度。三是完善便民服务机制。适应困难群众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对部分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开辟“快速通道”,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等。
八、在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方面,《实施意见》有哪些规定?
答: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障能力建设。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法律援助物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央关于“扩大援助范围”的决策部署,对保障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实施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按照明确责任、分类保障、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要求市县级财政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益。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办案设施装备水平。三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志愿服务行动;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
九、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对此《实施意见》作了哪些要求?
答: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依法履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意见》和《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并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实施意见》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就法律援助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职责作出规定。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实施意见》就公检法机关、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