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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配合 不惜远程 成功索赔 ——梧州律师赴钟山监狱开庭为受援人追索赔偿款

时间: 2015-12-22      访问量:1,583

李某和欧某伙同他人对覃某实施故意伤害,致使覃某遭受重伤,造成覃某左眼被拆除的严重后果。两年后,覃某在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终于获得赔偿款。

20135月中旬的一天,在梧州市旺甫镇龙洞村外屋组一间民房前,李某、欧某等人因与覃某发生矛盾,对其进行持刀殴打。李某、欧等人用竹棍、木条击中了覃某的左眼,致其左眼眶多发性骨折及左眼球挫裂伤。后经医院手术治疗,覃某的左眼未能保住而被摘除。经鉴定,覃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欧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李某、欧某不服提起上诉,2014616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刑事诉讼二审期间,欧某与覃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欧某赔偿给覃某7万元,欧某的父亲只赔偿了2万元。现李某和欧某被关押在广西钟山监狱。目前,覃某的伤情趋于稳定,覃某要求李某和欧某的家属赔偿,但是遭到拒绝。

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覃某于20159月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市法援中心指派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承办此案。陈萍律师向覃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时,指出,如果没有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在对方不认可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的后果。但是,覃某强调由于经济困难坚持不进行司法鉴定。最后,覃某主张的损失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品具用费、被抚养费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76973.43元。

日前,陈萍律师和覃某与苍梧县人民法院法官到广西钟山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李某和欧某对覃某主张的损失均予以认可。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和欧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覃某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覃某主张的有关损失项目和数额有事实、法律以及相关计算标准支持,且没有超出李某和欧某依法应该赔偿的数额。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和欧某连带赔偿覃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7673.34万元。


         供稿人:韦金雨、韦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