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广西律师协会优秀特约通讯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11-04-20 访问量:643
桂律协〔2011〕30号
关于开展2010年广西律师协会
优秀特约通讯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自2009年实行特约通讯员制度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各地及区直所特约通讯员参与广西律师宣传工作的积极性,表扬特约通讯员在律师宣传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于2011年4月-5月开展“2010年广西律师协会优秀特约通讯员评选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及作品
1、参评人员:各市、区直所特约通讯员。
2、参评作品:1、参评人员本人因履行工作职务需要执笔的职务作品或者个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和视频作品。2、作品内容必须是报道广西律师及广西律师行业有关的各类新闻作品。3、作品应当是2010年作品,并在2010年已经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的作品、或者是虽未提交广西律师协会、但于2010年在广西或全国新闻媒体上刊载的作品。4、参评作品应内容真实、主题鲜明、时效性强、富于创新、语言生动、感染力强。5、参评作品应为原创作品。
3、媒体要求: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主办的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
4、作品报送时间:
5、报送要求:将作品电子版报送至广西律师协会宣传部,广西律师协会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邮编:530022。邮箱:gxlxxcb@163.com.如属于未提交广西律师协会,但在公开媒体上刊载的作品,请提交相应报刊的原件或复印件,相应网站的网址,视频作品的提交视频光盘及播出电视台有关信息。
二、评选原则:
1、评选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参评作品有抄袭他人作品现象,一经发现,可以取消评选资格。评选后发现的,取消获奖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3、由广西律师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作品进行评选
三、奖项设置
三、奖项设置
根据投稿数量的多少、作品质量水平分别设置积极奖和优秀奖:积极奖2名,优秀奖2名。同类奖项的,同一作者只限定一篇作品获奖。不同奖项的,不予限制。
广西律师协会对获奖人员给予精神鼓奖励和适当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宣传部。联系人:冯培铭,潘文君,联系电话(传真):0771-5866327。
广西律师协会
二○
(本文采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进行网络传输,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