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各市律师进行2009年度业务培训补训的通知
时间: 2010-06-02 访问量:1,344
桂律协〔2010〕35号
关于组织各市律师
进行2009年度业务培训补训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了规范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我区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执业律师每年必需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的要求,并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广西律师协会结合广西律师的实际情况在2009年举办了多次不同类型的培训。据统计,各市部分律师培训课时不达标,将影响今年律师的年度考核。因此,广西律师协会决定,由各市组织未达到2009年度培训要求的律师进行集中补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训时间
二、补训对象
2009年度未达到培训课时要求的律师。
三、补训地点、形式和内容
(一)补训地点
各市自行组织。
(二)补训形式
集中观看视频录像。
(三)内容安排
2009年有关培训内容。
四、具体要求
(一)本次补训内容重要,并作为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和注册的重要依据。请应参加补训的人员务必提前安排好补训期间的工作,按时参加补训。
(二)请各市律师协会负责通知并督促本市应参训的律师按时参加补训。
(三)补训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参训,认真记录培训内容,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请他人代替参训。一经发现应参训律师请他人代替参训或迟到、早退及旷课情况严重的,广西律师协会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请各市律协最迟于
五、特别说明
由于2009年为首次执行40课时的培训要求,故2010年举办补训。自2010年开始,广西律师协会将严格执行40课时培训学时要求,并不再办理补训。2010年课时不达要求的,直接按照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附件:1、各市大型补训人员名单各市大型补训名单.xls
2、各市业务补训名单各市业务培训名单.xls
广西律师协会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黄鳞、曾文海,联系电话:0771-586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