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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法律援助帮助湖南籍农民工追讨工伤赔偿款回家过年

时间: 2021-02-02      访问量:1,242

        湖南籍农民工马某在梧州市某工地工作时受伤,在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下,2021年1月26日,马某终于拿到赔偿款24万余元,安心回湖南过年。

        2019年10月1日,来自湖南省隆回县村民马某应聘到A公司承包的厂房建筑项目做木工,约定工资为450元/天,工地完工后一次性结算。2019年10月11日,马某在工地做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住院29天。出院后因伤情又陆续到四家医院治疗。2020年5月11日,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为工伤。2020年8月31日,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0年9月10日,马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了马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傅欣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了解到,2019年10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马某签订《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马某受伤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18000元在协议签订之前已经由公司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马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公司再向马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共40000元,马某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和其他请求。2019年10月24日,公司支付马某40000元。因马某工伤一事公司共向马某支付了58000元赔偿款。

        马某对此非常担心:自己与公司已经签订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是否还能够向公司继续主张赔偿?傅欣律师结合案情给出马某肯定的答复,并进行详细释法,解除马某的疑虑。随后,傅欣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2020年9月15日,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经公告送达后,2020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马某与公司签订有《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就马某工伤一事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8000元后,马某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和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但是,在签订《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时马某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公司利用马某经济条件欠佳、迫切需要金钱继续后续治疗的危困状况、无法选择的不利境地;而且马某在协议中所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数额,该《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是在乘人之危、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协议无效。

        在傅欣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马某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246972.71元。公司与马某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马某支付24万元。当天,马某收到赔偿款后通过微信发信息向傅欣律师表示感谢。

        近年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健全法律援助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更广泛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特别是在岁末年初着力为农民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用法律的手段帮助农民工解决诉讼难、维权难的问题,助力农民工安心返乡过年。

马某通过微信向傅欣律师表示感谢


来源: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