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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 2024-04-25      访问量:8,781

(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通讯表决通过;2024年3月31日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及使用、监督、管理,保证经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充分发挥各委员会的行业自律与服务职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指由本会按年度预算划拨给各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增加的经费、各委员会自筹的经费、接受的捐赠或赞助的经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各委员会以本会名义或委员会名义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讲座、论坛、业务培训、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等。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各委员会使用经费以节约、合理使用为原则。
第六条  委员会经费禁止在委员中进行分配。
第七条  委员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召开委员会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和委员会委员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召开委员会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资料印刷费、医药费以及活动所聘请讲师的课酬费、交通费及其他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等。伙食费指的是会议用餐费用(不含酒水);住宿费指的是开展业务活动产生的住宿费,委员住所地与活动举办地一致的除外。
        委员会委员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指的是本会给予委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律师协会、港澳台律师协会(公会)以及法学会等其他关联行业组织机构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境外举办的律师论坛、有关法律或者与律师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论坛或其他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提交论文的奖励。奖励由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标准,按有关程序报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本会按年度预算划拨给各委员会的经费,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经费统一由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管理。
第九条  各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须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申请经费的书面请示(须由委员会主任,分管委员会的本会会长、副会长亲笔签批),根据本会经费使用程序取得批准后,方可实际使用。
        未经书面请示备案而由个人私自垫付经费的,本会不予报销。
        各委员会筹办活动,须严格按照请示的各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超过经费请示预算金额的,超支部分由委员会自理。确有合理理由需增加预算的,须凭相关依据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另行拨付。
        委员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开展与委员会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如各类名目的宴请、娱乐活动等)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有关责任人或承办人须在业务活动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使用的情况及有关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会议资料交付秘书处,按照国家及本会有关财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账的,本会不予报销。
第十条  各委员会举办50人以下(含50人)规模的业务活动的,原则上使用本会会议室;50人以上规模的,经秘书处许可,可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限额以内,选择在本会定点协议的酒店、饭店(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同类消费水平的酒店、饭店召开。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筹办的活动涉及的各项费用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限额以内开支,举办地参会委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异地参会委员如需住宿,住宿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开支,超出标准上限的部分由委员会自理。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开展活动取得显著效果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增加委员会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有权对各委员会开展活动使用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根据情节,本会有权对有关行为人及负责人进行行业处分,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并有权采取相应行业管理措施追讨违规使用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