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区直律师事务所与崇左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通知
时间: 2014-05-30 访问量:975
桂律协〔2014〕31号
关于组织区直律师事务所
与崇左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律师事务所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通知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帮助崇左市、百色市、防城港市的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解决三市律师资源相对缺少的问题,实现不同地域律师事务所的优势互补,法律资源共享,广西律师协会决定组织区直律师事务所与崇左市、百色市、防城港市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目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方式和内容
双方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合作。区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派出律师对崇左市、百色市、防城港市管辖范围内的市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实行“一对一”结对子的律师业务帮扶。
1、甲方组织律师积极服务崇左、百色、防城港市的经济发展,例如,为中国-东盟沿边开放开发区(凭祥国家重点实验区)、中越凭祥一同登跨境经济合作区、南宁-崇左-凭祥对外经济开发带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2、甲方对帮扶的乙方给予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业务指导和协作,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或者派出律师担任县区、乡镇、村屯法律顾问,或者到乙方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3、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择时派出律师参与乙方的值班活动。
4、甲方每年为乙方开展至少一次的专业法律培训,具体培训内容、时间由乙方根据业务需求与甲方协商确定。甲方承担授课律师往返路费、住宿费。
5、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以其他方式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6、乙方律师在开展日常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时,如需要甲方提供智力支持的,甲方应当及时给予提供相关工作帮助。
7、甲方应乙方要求,派出具有办理涉越南(含东盟)法律事务经验的律师参与或者指导乙方律师开展工作。
8、双方开展律师业务合作,涉及到业务收益分成或者服务费用的,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长期合作,由合作双方根据需要商定。
三、其他
1、此项工作在自治区司法厅领导下,由广西律师协会以及崇左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2、《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方案中提到的内容,具体内容最终由参与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3、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情况填报附件,本次与崇左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律师协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自愿为原则,请区直所积极踊跃报名参加。有意向的区直所于6月6日前将意向表发至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邮箱。
4、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派填报意向表的律师事务所与上述三市所辖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如最终安排与意向所不一致的,请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联系人: 袁翠微、黄 鳞、秦远迅,联系电话:0771-5865329(兼传真),电子邮箱:gxlxywb@126.com
广西律师协会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