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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失足抢劫触法网法律援助倾力挽救有成效

时间: 2016-09-07      访问量:1,599

       【案情简介】

      陈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跟随奶奶黄某生活,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求学。由于游手好闲,身无分文。陈某伙同他人到梧州市实施抢劫,将被害人陈某砍伤,抢走手袋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某等三人刑事逮捕。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嫌疑人陈某,约谈黄某,制作会见与调查笔录,并对陈某进行法制教育。庭审时,从陈某的家庭背景、犯罪手段等方面论证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为初犯,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某对其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真诚悔过,并愿意伏法,重新做人。同时当庭表示:不愿年迈奶奶为自己操心,同时担心在社区改造,会受到不良朋友影响。希望在监狱服刑,彻底改造,重新做人。

      【承办结果】

      因陈某的监护人黄某年纪较大,难以落实管教措施,且陈某本人主动要求在监狱执行刑罚。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点评】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并指派援助律师免费承办此案。

      未成年人是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促进公平合理的判决对于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罪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不应仅在其犯罪后提供法律援助,更重要的是社会各界和各部门以及家庭要密切配合,加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共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