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7-02-27 访问量:5,38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起草,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月22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我区全面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结合广西实际,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和落实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广西实施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广西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律师制度改革举措全面落实,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基本完善,执业保障更加有力,执业环境切实改善;律师依法执业能力显著增强,律师执业惩戒机制健全完善;律师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在我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意见》提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自治区公、检、法、安、司以及工商、海关、银行、金融、保险、国土、住建、房产、民政、档案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单独或联合出台我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规定,依法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细化了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在优化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研究落实律师财税、社会保障政策等。
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实施意见》提出了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完善广西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晰执业行为边界,制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法违规的惩戒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实行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健全跨部门管理和服务的协作机制,强化对全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强调,坚持把政治思想建设摆在首位,落实中央、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实现律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律师行业党员教育培训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借鉴国家设立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官学院的做法,提出依托广西高校,适时建立广西律师学院,作为律师教育培训基地,将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律师党员的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等要求,并对推动我区律师队伍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落实措施。
关于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实施意见》指出,重视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处理、调解各类纠纷、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和重大突发性案件善后处置等,为区内外、国内外公司、企业等提供专业服务,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全区经济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强调,一要高度重视,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律师和律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将律师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专门部署,并抓好落实。二要落实责任,这项改革任务涉及全区党委、人大、“一府两院”等多个系统、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意见》中,各项具体任务均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三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对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进行正面宣传,为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西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